证券代码:000531 证券简称:穗恒运A 公告编号:2018—054
债券代码:112225 债券简称:14恒运01
债券代码:112251 债券简称:15恒运债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出售标的资产过户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分别于2016年12月25日及2017年1月2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等重组相关议案。公司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所持有的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州证券”)24.4782%股权出售给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越秀金控”),并由交易对方以发行股票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支付对价。2018年9月17日,越秀金控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广证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487号)核准批文,中国证监会核准了本次交易。
一、本次交易的资产过户情况
(一)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截至2018年10月8日,公司所持有的广州证券股权已过户至越秀金控名下,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此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并向
广州证券核发了《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穗工商(市局)内变字[2018]第01201810085018号)。至此,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成,公司不再持有广州证券股权。
(二)股份对价的支付情况
越秀金控已于2018年10月22日就本次增发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经确认,本次增发股份将于该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登记到本公司账上,本公司正式列入越秀金控的股东名册。
本次交易所取得的股份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日为2018年10月29日,股份上市首日越秀金控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置跌涨幅限制。
(三)现金对价支付情况
越秀金控已于2018年10月31日将现金对价支付到本公司银行账户中。
(四)后续事项
1、交易各方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承诺事项。
2、公司将严格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及会计处理工作。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关于本次交易资产过户情况的中介机构意见
1、独立财务顾问关于本次交易之资产过户的核查意见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
(一)本次交易方案的内容符合《重组管理办法》、《重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各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已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交易各方可以依法实施本次交易;
(三)本次交易项下标的资产已办理完毕资产过户相关的手续,交易对方依法履行了将交易对价支付至上市公司的法律义务;
(四)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割、过户过程中未发现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差异的情况;
(五)在本次资产交割过程中,上市公司不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更换的情况;
(六)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没有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本次交易的交易对价已按协议约定过户或支付至上市公司名下,本次交易所涉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已经完成,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
(八)本次重组相关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承诺人无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2、法律顾问关于本次交易之资产过户的核查意见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的法律顾问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认为:
本次交易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越秀金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穗恒运A持有广州证券股份协议书》中约定的协议生效条件均已满足,本次交易可以实施;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涉及的标的资产已按照相关协议的约定实施过户,穗恒运A已收到越秀金控支付的现金对价人民币50,000.00万元,涉及的越秀金控向穗恒运A发行股份事宜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股份登记,该等资产过户情况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重大风险和实质性障碍。
三、备查文件
1、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穗工商(市局)内变字[2018]第01201810085018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
3、现金支付到账凭证。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涉及资产过户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5、《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