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ST 浪奇 公告编号:2021-100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浪奇股份”)于近日收到了涉及诉讼进展的相关法律文件:上海金融法院下发的关于上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实保理”)与公司、深圳市合正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合正荣”)保理合同纠纷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 74 民初 3454号],上海金融法院对原告上实保理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出了判决,判定公司支付相关款项。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实保理诉公司、深圳合正荣之保理合同纠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合正荣实业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
依据上海金融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本次保理合同纠纷的起因如下:
2020 年 3 月 5 日,浪奇股份与深圳合正荣分别签订了 4 份《工业原料采购
合同》,约定浪奇股份向深圳合正荣采购总价值为 44,410,000 元的工业原料。
2020 年 3 月 24 日,原告与浪奇股份、深圳合正荣三方共同签署了《国内保
理业务合同》,上述保理合同约定,深圳合正荣作为原始债权人以其与浪奇股份作为债务人直接形成的应收账款,向原告申请办理有追索的保理业务。
2020 年 3 月 24 日,深圳合正荣向原告出具《保理业务申请书-应收账款转让
申请书》。该申请书中约定,深圳合正荣将其对浪奇股份合计 44,410,000 元的应收账款及应收账款上所从属的一切从权利和权益转让给原告,保理融资额度为
44,410,000 元,保理融资期限自 2020 年 3 月 27 日起至 2020 年 10 月 22 日。
2020 年 3 月 24 日,原告与深圳合正荣向浪奇股份共同发出《债权转让通知
书》,同日,浪奇股份向原告及深圳合正荣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认可债权转让通知书的效力。深圳合正荣于当日向原告发出《付款通知书》,通知原告保理融资款 44,410,000 元付款条件已经成就。
原告于 2020 年 3 月 30 日分两笔向深圳合正荣共支付保理融资款 44,410,000
元。现基础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已到期,浪奇股份未能按照相关约定支付款项。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
3、本次诉讼请求
①判令浪奇股份向原告偿还所欠到期应收账款本金人民币 44,410,000 元。
②判令浪奇股份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8,882,000 元。
③判令浪奇股份支付原告自 2020 年 10 月 23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
付款利息(年利率 15.4%,以 44,410,000 元为基数,按照实际逾期天数计算)。
④被告浪奇股份向原告支付本案诉讼保全担保费 26,898.96 元。
⑤判令深圳合正荣对被告浪奇股份就上述第 1、第 2、第 3、第 4 项付款义
务总额范围内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⑥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财务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4、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对上实保理与公司、深圳合正荣保理合同纠纷作出了如下判决:
①被告浪奇股份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实保理支付所欠付的应收账款本金人民币 44,410,000 元。
②被告浪奇股份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实保理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8,882,000 元。
③被告浪奇股份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实保理自 2020年 10月 23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 44,410,000 元为基数,年利率按 1 年期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 LPR4 倍计算)。
④被告浪奇股份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实保理支付诉讼保全担保费 26,898.96 元。
⑤被告深圳合正荣应对被告浪奇股份就上述第 1、第 2、第 3、第 4 项付款
义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310,789.54 元,
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共计人民币 315,789.54 元,由被告浪奇股份、被告深圳合正荣共同负担。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民事判决书》[(2020)沪 74 民初 3454 号],公司需支付上实保理应
收账款本金 44,410,000 元、违约金 8,882,000 元、诉讼保全担保费 26,898.96 元及
逾期利息。同时,案件受理费 310,789.54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浪奇股份、深圳合正荣共同负担。公司已经对上实保理对应的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同时计提了应付上实保理部分违约金、保全担保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上述部分事项将相应减少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具体影响金额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
鉴于公司已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进行预重整,并指定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阶段临时管理人,公司将与临时管理人沟通是否提起上诉,如提起上诉,诉讼请求是否会被人民法院受理及支持尚存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0)沪 74 民初 3454 号]。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