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 公告编号:2022-007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部分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8 月 18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部分境内上市
外资股(B 股)股份方案的议案》。为继续实施 B 股回购,2021 年 8 月 24 日、2021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实施并部分调整回购公司部分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股份方案的议案》。
详细情况公司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2020-047 号、2020-048
号、2020-049 号、2020-063 号、2021-066 号、2021-067 号、2021-068 号、2021-069
号、2021-075 号公告)进行了披露。
一、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
规定,公司应当在回购期间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4 日首次回购股份,至 2022 年 1 月 31 日,通过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14,332,946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为 1.3721%,最高成交价为 2.36 港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1.87 港元/股,
支付的自有资金总金额为 31,753,183.08 港元(不含印花税、佣金等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实施过程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九条相关规定,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相关规定。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回购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三)公司 2020 年 11 月 4 日至 2022 年 1 月 31 日回购股份期间,存在连续
五个交易日内回购的数量超过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 416,735 股的 25%的情况,具体原因说明如下:
近年来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虹美菱 B”股价持续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B
股的股价与公司实际价值严重背离,公司的投资价值被低估。公司在上述回购期间,回购股份数量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 416,735 股的 25%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投资价值的认可,旨在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权益,增强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推进公司股价与内在价值相匹配。
(四)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适时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