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 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 2023—66 号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
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已经公司 2023 年第六次临时董事局会议、2023 年第四次临时监事局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因违反上市公司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如下:
(一)四川证监局对公司出具警示函
1、 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下发的《关于对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主要内容如下:
“经我局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于2017年 11月 10日在恒丰银行成都分行办理定期存单业务,
并立即设定质押,为四川宏远达物流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0 日至 21 日,担保金额 4,9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2016 年)的 6.09%,但你公司未将上述担保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也未进行信息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你公司应吸取经验教训,规范担保流程,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 整改措施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进行了认真自查和深刻反思,对上述违规行为深表歉意,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1)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系统梳理、整改公司的审批流程。
(2)加强对子公司的监管及重大事项的上报管理,督促子公司规范运作,健全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内部控制体系,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3)加强对公司、公司下属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法制观念,强化落实问
(4)强化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按照监管函要求,及时向四川证监局提交了书面报告。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出具监管函
1、 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6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四川
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0〕第 8 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2017 年 11 月 10 日,你公司全资子
公司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树脂公司”)在恒丰银行成都分行办理定期存单业务,并立即设定质押,为四川宏远达物流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宏远达物流”)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0 日
至 21 日,担保金额 4,900 万元,占你公司 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6.09%。
宏远达物流为你公司非关联方,2016 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为 149%。2017
年 11 月 21 日,宏远达物流全部归还了上述担保金额 4,900 万元。2017
年 12 月 15 日,树脂公司对该笔定期存单业务进行了解除。你公司未就上述担保事项履行相关审议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1 条和第 9.11 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2、 整改措施
公司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业务规则的学习,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深交所《关于对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报的
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 450 号)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四川新金路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 450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就《问询函》的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收到《问询函》后,公司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各方对《问询函》所涉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并聘请年审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出具了核查意见,针对《问询函》相关事项逐一作出说明回复,详见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54)。
(四)深交所《关于对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 6 号)
公司于 2021年1月 1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
于对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6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2021〕第 6 号》”),要求公司就相关事项进行核查。收到《关注函〔2021〕第 6 号》后,公司高度重视,立即对所涉及事项进行函询、核查,按照要求逐一作出说明回复,详见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1)。
(五)深交所《关于对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 95 号)
公司于 2020年7月 1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
于对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95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2020〕第 95 号》”),要求公司就相关事项进行核查。收到《关注函〔2020〕第 95 号》后,公司高度重视,立即对所涉及事项进行函询、核查,按照要求逐一作出说明回复,详见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42)。
(六)深交所《关于对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 85 号)
公司于 2019年6月 2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
于对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85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2019〕第 85 号》”),要求公司就相关事项进行核查。收到《关注函〔2019〕第 85 号》后,公司高度重视,立即对所涉及事项进行函询、核查,按照要求逐一作出说明回复,详见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38)。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