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 2022—49 号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实施完成的公告
本次增持计划所有主体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 虚 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大遗 漏。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 假 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遗漏 。
特别提示:
1.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公司价值的认可,结合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公司董事、总裁彭朗先生,董事、常务副总裁刘祥彬先生,董事、副总裁成景豪先生,副总裁、董事局秘书张振亚先生,董事、副总裁吴洋先生,副总裁冯少伟先生,财务总监杨文毅先生、总裁助理王志国先生(以下统称“增持主体”)拟自2022年5月6日起六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股份的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117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880.00万元(均含本数)。
2.2022年8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在上述增持计划时间过半,增持主体合计增持公司股份1,752,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9%,增持金额合计1010.60万元。
3.截止增持计划到期日,上述增持主体合计增持公司股份2,034,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3%,增持金额合计1178.38万元,超过增持计划金额 下 限 , 本次增 持计 划已 实施完成。
一、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增持主体:公司董事、总裁彭朗先生,董事、常务副总裁刘祥彬先生,董事、副总裁成景豪先生,副总裁、董事局秘书张振亚先生,董事、副总裁吴洋先生,副总裁冯少伟先生,财务总监杨文毅先生、总裁助理王志国先生。
(二)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公司价值的认可,结合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
(三)增持金额
序号 姓名 职务 拟增持金额(万元)
1 彭朗 董事、总裁 230--350
2 刘祥彬 董事、常务副总裁 220--350
3 成景豪 董事、副总裁 130--220
4 张振亚 副总裁、董事局秘书 130--220
5 吴洋 董事、副总裁 130--220
6 冯少伟 副总裁 130--220
7 杨文毅 财务总监 100--150
8 王志国 总裁助理 100--150
(四)增持股份的价格:增持不设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实施增持。
(五)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2022年5月6日起六个月内(2022年5月6日至2022年11月5日)。
(六)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自有资金。
(七)增持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八)增持股份的锁定期安排: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锁定期限的安排。
二、增持计划实施完成情况
截止增持计划到期日,上述增持主体合计增持公司股份2,034,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3%,增持金额合计1178.38万元,超过增持计划金额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具体明细如下:
(一)本次增持的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增持股数(股) 增持金额(万元)
1 彭朗 董事、总裁 404,400 231.36
2 刘祥彬 董事、常务副总裁 385,300 222.40
3 成景豪 董事、副总裁 230,000 132.69
4 张振亚 副总裁、董事局秘书 228,800 130.01
5 吴洋 董事、副总裁 216,400 130.05
6 冯少伟 副总裁 227,100 130.10
7 杨文毅 财务总监 172,700 100.10
8 王志国 总裁助理 170,000 101.67
合计 2,034,700 1178.38
(二)增持前后的持股变动情况
增持前持股情况 增持后持股情况
姓名 职务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
(股) 本比例(%) (股) 本比例(%)
彭朗 董事、总裁 0 0 404,400 0.066
董事、常务副
刘祥彬 0 0 385,300 0.063
总裁
成景豪 董事、副总裁 0 0 230,000 0.038
副总裁、董事
张振亚 0 0 228,800 0.038
局秘书
吴洋 董事、副总裁 0 0 216,400 0.036
冯少伟 副总裁 0 0 227,100 0.037
杨文毅 财务总监 0 0 172,700 0.028
王志国 总裁助理 0 0 170,000 0.028
注:上述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数据存在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其他说明
(一)本次股份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定。
(二)本次股份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本次增持股份需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锁定期限的相关安排。
四、备查文件
上述增持主体出具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二二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