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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路:关于诉讼事项和解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5

新金路:关于诉讼事项和解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 2021-19 号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和解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三次临
时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诉讼事项和解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成都市新众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市新众鑫”)签署《和解协议》,双方就合同纠纷诉讼事项达成和解。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股公司控
股股东收购公司所持参股公司全部股权的议案》,公司与成都市新众鑫等签署了《<投资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四)》,约定由新疆融创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融创诚”)控股股东成都市新众鑫按原协议约定收购公司所持新疆融创诚 25%股权,并分二期向公司付清股权收购款人民币 63,660,578.63 元。其中,第一期股权收购款人民币 1,200 万元已付清,第二期股权收购款人民币 51,660,578.63 元因未能按约定支付,公司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相关公告)。
    二、签署和解协议的原因及影响

    因受疫情等因素影响导致合作实施的 100MWH 储能调频电站项目进展
严重推迟,未能达到预期,也未产生经济效益,成都市新众鑫受让的新疆融创诚股权至今未获收益,且四川兴能新源科技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被列为失信企业已没有支付能力,为尽快收回投资款项,避免诉讼程序过长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综合考虑诉讼周期及诉讼成本,最大程度维护公司利
益,经协商,公司与成都市新众鑫签署了《和解协议》,就上述诉讼事项达成和解。

    三、和解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原告):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被告):成都市新众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各方及四川兴能新源科技有限公司先后所签署的《投资合作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补充协议(四)等协议文件,甲方已按约定完成对新疆融创诚增资并持有注册资本 6,000 万元(占该公司总股本的 25%),因受疫情等因素影响导致 100MWH 储能调频电站项目进展严重推迟,甲、乙、四川兴能新源科技有限公司三方就乙方收购甲方所持新疆融创诚 25%股权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但乙方未能按约定支付第二期股权收购款,甲方为此已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乙双方就甲方诉讼请求事项达成一致约定如下:

    一、鉴于《补充协议(四)》已明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双方确定乙方需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为 51,660,578.63 元;诉讼保全保险费、诉讼保全费未发生,故双方均不予承担。因疫情影响新疆融创诚的 100MWH 储能调频电站项目进展严重推迟,乙方受让的股权的至今未获收益,且四川兴能新源科技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被列为失信企业已没有支付能力。为尽快收回投资款项,避免诉讼程序过长带来的偿债能力持续降低的风险,并综合考虑诉讼周期及诉讼成本。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乙方需支付甲方款项确定为 51,660,578.63 元。乙方分两笔支付:

    第一笔 2000 万元(大写: 贰千万元), 乙方承诺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支付;

    第二笔 31,660,578.63 元(大写:叁千壹佰陆拾陆万零伍佰柒拾捌元
陆角叁分),乙方承诺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前支付。


    二、甲方在足额收到本协议所述第一笔款项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德阳市
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三、甲方足额收到前述全部款项后,在 7 日内向乙方或新疆融创诚交
付办理标的股权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所需所有文件,并由甲方、乙方和新疆融创诚在 10 日内负责办理变更登记及相关手续。

    四、乙方未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约定款项时,甲方有权依据原协议约定向乙方、四川兴能新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权利,且乙方和四川兴能新源科技有限公司均不得援引本协议主张免除或减轻其义务和责任;甲方足额收到乙方应付的本协议约定款项且有关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后,双方债权债务了结,原协议即自动终止。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双方将根据签署的《和解协议》向法院申请撤诉及履行其他约定事项。本次双方达成诉讼和解,可避免诉讼程序过长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最大程度维护公司利益;《和解协议》的生效执行不会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成都市新众鑫签署《和解协议》,是为了尽快收回投资款项,避免诉讼程序过长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最大程度维护公司利益而做出的决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此次诉讼和解事宜。

    七、备查文件

    1.公司与成都市新众鑫签署的《和解协议》。

2.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董事局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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