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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 2021—13 号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金路”)于
近日收到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川06民初
85号】,公司就与成都市新众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兴能新源科技
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了
财产保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具体情况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成都市新众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四川兴能新源科技有限公司
(三)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股权收购款55,769,194.52元;
2.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至2021年2月18日逾期支付股权收购款的违约
金 1,552,512.51元;及以55,769,194.52元为基数,以一年期LPR的 1.1倍
为利率自2021年2月19日至实际付款之日逾期支付股权收购款的违约金;
3.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逾期缴纳原协议项下的注册资本金的违约金
2,240,383.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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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保全保险费119,134.18元;
5.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保全费5000元;
以上合计:59,686,224.77元
6.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7.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案件情况概要
原告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二四
川兴能新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在2018年5月9日签订《投
资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被告二向新疆融创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融创诚公司”)实施增资,共同投资储能调频电站项目。原告向融
创诚公司增资入股6000万,被告二向融创诚公司增资1.3亿。增资后,原
告持有融创诚公司25%的股权,被告二原持有融创诚公司100%的股权变为
75%。结合项目推进情况,原告与被告二在2018年11月22日签订《<投资合
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在2019年2月26日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之补
充协议(二)》。原告在2018年12月7日按约定将6000万元履约保证金支
付至融创诚公司账户内,但被告二未按约定增资。2019年4月17日,上述
履约保证金转为出资款,2019年5月17日完成增资扩股的工商变更登记。
因被告二迟迟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被告一成都市新众鑫新材料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被告二、融创诚公司在2019年11
月19日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三)》,约定被告一概括受
让被告二在原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责任。被告一需在2019年 12 月25日前将
1.8亿的认缴注册资本足额实缴到位,否则需按约定价格收购原告所持融
创诚公司25%的股权,收购价格为原告实缴出资款与相应资金成本金额之
和,资金成本以6000万为基数,从原告支付出资金额之日至被告一付清全
部股权收购款之日,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两倍的标准计算。
该协议第三条约定:被告一同意就被告二逾期缴付原协议项下注册资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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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支付违约金,该等违约金以6000万为基数,从2019年7月1日起至被告
一缴清全部注册资本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两倍的标
准计算。被告一在2019年12月25日缴清全部注册资本。
2020年4月24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署《<投资合作协议书>之
补充协议(四)》,约定被告一收购原告所持融创诚公司25%的股权,应
于2020年4月28日前支付第一期股权收购款1200万元,应于2020年6月30日
前支付第二期股权收购款51,660,578.63元。如被告一违约,原告有权依
据原协议约定向被告一 、被告二主张权利。同时约定每逾期付款一日,
被告一需按到期未付金额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10%支付逾期付款
违约金。被告二自愿为被告一应向原告履行的义务及责任承担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补充协议四签订后被告委托第三方在2020年4月28日支付1200万元收
购款。原告多次敦促被告支付第二期股权收购款,被告至今未付,原告遂
按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诉讼请求。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
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诉,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
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情况说明
2020年4月28日,公司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
江东先生出具的《承诺函》,2021年1月19日,公司收到刘江东先生出具
的《补充承诺函》,刘江东先生承诺:若新金路未能在2021年3月31日前
足额收到上述第二期股权收购款,则差额部分由其本人不迟于202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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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日补偿给新金路。公司将督促刘江东先生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保障公司
合法权益。
六、备查文件
1.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二一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