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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润资源: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8

中润资源: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506              证券简称:中润资源              公告编号:2021-072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润资源”)于 2020 年 4月因历史信息
披露问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21 年 12月 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119
号】。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 2020 年 4 月 15 日、2021 年 12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5)、《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司编号:2021-066)。

  2021 年 12 月 2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
133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内容

  当事人: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3777 号中润世纪广场 17


  李明吉,男,1965 年 1 月出生,时任中润资源董事长

  石鹏:男,1972 年 7月出生,时任中润资源董事、财务总监

  贺明,女,1976 年 5月出生,时任中润资源董事会秘书

  依据 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 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中润资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润资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 年 5 月 12 日,中润资源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借款的议案》,
同意向崔某、刘某庆、疏某倩、西藏国金聚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聚富)等借款合
计不超过 40,000 万元。2016 年 5 月,中润资源先后向崔某、刘某庆、疏某倩、国金聚富、宁波
鼎亮汇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亮汇通)、上海翊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翊芃)借款 40,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中润资源向崔某借款的情况

  2016 年 5 月 12 日,中润资源与崔某签署《借款协议》,约定中润资源向崔某借款 20,000 万
元,借款期限为自资金到账日(5 月 13 日)起 60 天。截止债务到期日,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债
务。

  2016 年 5 月 23 日,中润资源与崔某再次签署《借款协议》,约定中润资源向崔某借款 2,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自资金到账日(5 月 24 日)起 60 天。截止债务到期日,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
债务。

  2016 年 10 月 19日,崔某向中润资源出具《关于借款协议中有关条款变更的通知函》,同意
将上述 22,000万元借款的期限延长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中润资源未清
偿上述债务。2017 年 7 月 14 日,中润资源向崔某偿还借款本金 8,000 万元,尚未清偿的本金余
额为 14,000 万元。

  2017 年 8 月 25 日,崔某第二次向中润资源出具《关于借款协议中有关条款再次变更的通知
函》,同意将剩余借款本金 14,000 万元的借款期限延长至 2017 年 10 月 10 日。截止 2017 年 10
月 10 日,中润资源仍未清偿上述债务。截止《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前,中润资源未清偿剩余借款本金。

  (二)中润资源向刘某庆借款的情况

  2016 年 5 月 12 日,中润资源与刘某庆签署《借款协议》,约定中润资源向刘某庆借款 3,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自资金到账日(5 月 13 日)起 30 天。截止债务到期日,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
债务。

  之后,刘某庆向中润资源出具《关于借款协议中有关条款变更的通知函》(未记载出具时间),
同意将借款期限延长至 2017 年 5 月31 日。截止《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前,中润资源未清偿上
述债务。

  (三)中润资源向疏某倩借款的情况

  2016 年 5 月 12 日,中润资源与疏某倩签署《借款协议》,约定中润资源向疏某倩借款 5,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自资金到账日(5 月 13 日)起 30 天。截止债务到期日,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
债务。直到 2016 年 11 月 25日,中润资源才向疏某倩清偿上述债务。

  (四)中润资源向国金聚富借款的情况

  2016 年 5 月,中润资源与国金聚富签署《代为偿还借款协议》,约定国金聚富代中润资源偿
还 5,000 万元债务,借款期限为代为偿还后的 1 个月。国金聚富代中润资源实际偿还 2,500 万元
的债务,资金到账日为 2016 年 5 月12 日。截止债务到期日,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债务。


  2016 年 10 月 19日,国金聚富向中润资源出具《关于代为偿还借款协议中有关条款变更的通
知函》,同意将借款期限延长至 2017 年 5 月 31 日。截止 2017 年 5 月 31 日,中润资源未清偿上
述债务。

  2017 年 12 月 19日,中润资源与国金聚富签署《关于向西藏国金聚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还款
的补充协议》,约定中润资源最晚于2017 年 12 月31 日前支付利息 490.68万元,并在2018 年 1
月31日前付清2,500万元借款的本息。中润资源在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了490.68万元利息。截止《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前,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2,500万元借款的本金及对应的利息。
  (五)中润资源向鼎亮汇通借款的情况

  2016 年 5 月 12 日,中润资源与鼎亮汇通签署《代为偿还借款协议》,约定鼎亮汇通代中润
资源偿还 2,500 万元的债务,借款期限为代为偿还日(5 月 12 日)后的 12 个月。截止债务到期
日,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债务。

  2017 年 10 月 16日,中润资源与鼎亮汇通签署《代为偿还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借款
期限延长至 2017 年 11 月 30日。截止《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前,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债务。
  (六)中润资源向上海翊芃借款的情况

  2016 年 5 月 20 日,中润资源与上海翊芃签署《借款协议》,约定中润资源向上海翊芃借款
5,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自资金到账日(5 月 23日)起 60 天。截止债务到期日,中润资源未清偿
上述债务。直到 2016 年 10 月 28日,中润资源才向上海翊芃清偿上述债务。

  以上事实,有中润资源董事会相关会议材料及决议公告、借款协议及后续补充协议、财务凭证、银行单据、债权人《催告函》《通知函》、中润资源 2016 年和 2017 年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基于上述事实与证据,我会认为:

  2016 年 5 月,中润资源分别向崔某、刘某庆、疏某倩、国金聚富、鼎亮汇通、上海翊芃借款,
合计 40,000 万元,截止 2016 年 7 月 11 日,上述借款中有 27,500 万元借款本金到期未清偿,中
润资源在借款到期前未能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书面文件,已构成违约,且上述本金金
额占 2015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9.16%。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崔某、刘某庆、国金聚富同意
的展期届满,鼎亮汇通的借款也已到期,但中润资源仍未能偿还这 4 个债权人合计 30,000 万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也未在该日前取得债权人同意再次展期的书面文件,再度发生债务到期未能清偿事项。这 30,000万元借款本金占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0.32%。

  根据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项“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的规定,中润资源应及时披露上述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
务的违约情况,但中润资源未对上述事项及时予以披露,直至 2018 年 4 月 27 日才在《2017年年
度报告》中披露。


  中润资源在 2016 年 7 月 11 日至 2018 年 4 月 27 日期间多次发生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逾期行
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对中润资源的上述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明吉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石鹏、时任董事会秘书贺明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 万元罚款;

  (二)对李明吉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三)对石鹏、贺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 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公司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14.5.1 条、14.5.2 条、14.5.3 条及《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2.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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