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一、关于参与设立山东半岛城市群基础设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阅,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拟与关联方山东高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合伙人共同投资设立山东半岛城市群基础设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各方遵循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确定各方出资金额,各方按照认缴出资比例承担相应出资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本次投资是公司紧抓山东省胶东经济圈一体化发展及推进城镇片区升级改造重大战略机遇,参与胶东经济圈新型基础设施、城镇升级改造和重大产业项目建设所需,有利于公司施工主业的发展。
(三)本次关联交易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关联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回避了表决。本
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对本次交易回避表决。
二、关于设立山东高速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关于设立山东高速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在全面了解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后,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基于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拟与关联方山东高速日照发展有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公司与关联方遵循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确定各方的出资金额,各方按照认缴出资比例承担相应出资义务,符合一般商业惯例,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本次交易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司与关联方各自优势,依托山东高速日照发展有限公司在当地的影响力和市场开拓能力,延伸公司产业链,有利于公司今后在该区域市场的滚动发展,进一步提高在该市场的影响力,继续保持并逐步扩大市场占有率,获得更多更好的发展机遇。
(三)本次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关联董事就本关联交易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山东高速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事宜。
独立董事: 管清友、魏士荣、张宏、李丰收
2021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