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本次向新桥城乡融合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对公司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各方股东按股权比例予以同等资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本次向新桥城乡融合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系新桥城乡融合公司生产经营所需,有助于更好地保证公司权益的实现。公司对新桥城乡融合公司派驻人员,能够参与并密切关注其经营管理情况,有效控制风险,符合公司利益。
三、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向新桥城乡融合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独立董事:管清友、魏士荣、张宏、李丰收
2021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