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要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
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与广东省公路建设公司于2002年10月30日就受让京珠高速公路
广珠段有限公司20%的股权和20%的股东贷款债权签订了《权益转让合同》
补充协议,对2002年3月21日签订的《权益转让合同》的部分条款作了修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转让价格及支付
双方经协商同意,在本次股权评估价值基础上以人民币280,067,179.42
元作为本次20%股权的转让价格;以广珠段公司承担的股东贷款本息总额
(截止2001年12月31日)的20%,即人民币311,532,820.58元作为本次20%
股东贷款债权的转让价格,本次权益转让价格合计为人民币591,600,000.00
元。
二、权益交割日
本次20%权益转让交割日为2002年11月1日零时。自该日起,本公司享
有原由广东省公路建设公司持有的广珠段公司20%股东权益(包括20%股权
和20%股东贷款债权),并承担相应义务。
三、双方协商同意本次权益转让的付款方式为:
1、本公司于2002年11月1日前向广东省公路建设公司预付部分本次交
易价款,金额为人民币叁亿零捌佰万元 (¥308,000,000.00);
2、《权益转让合同》、广珠段公司原合作合同和章程的补充合同(五)
与补充章程(四)等获得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等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
七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本次权益转让价款的余款本息,即人民币贰亿捌仟
叁佰陆拾万元(¥283,600,000.00)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予广东省公路建
设公司。广东省公路建设公司在收到本公司支付全部款项的五个工作日内
应促使广珠段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3、本公司在权益交割日(2002年11月1日)前未支付的人民币贰亿捌
仟叁佰陆拾万元(¥283,600,000.00),由本公司按照《中外合作建设经
营管理京珠高速公路广珠段补充合同(三)》第七条约定的股东贷款利率
,从权益交割日至实际付款日计付利息予广东省公路建设公司。
有关该项交易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本公司2002年2月6日、3月23日
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大公报》和
《香港商报》的关联交易暨收购资产公告和重要合同公告。
特此公告。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