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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25 深市 徐工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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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25:徐工机械许可类重组问询函

公告日期:2021-10-20

000425:徐工机械许可类重组问询函 PDF查看PDF原文

  关于对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
              重组问询函

                                                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1〕第 18 号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披露的《吸收合并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显示,你公司拟向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有限”)的全体股东发行股份吸收合并徐工有限。我部对本次交易的相关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后审查,现将意见反馈如下:

  1. 重组报告书显示,本次交易前,徐工有限持有你公司 38.11%股权,为你公司控股股东,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集团”)持有徐工有限 34.1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徐工集团持有你公司 20.11%股权,为你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你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重组报告书同时显示,《吸收合并协议》签署后,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信投资”)与徐工集团达成协议,不再保持一致行动关系。本次交易完成前,建信投资与徐工集团合计持有徐工有限 38.48%股份。

  请你公司:

  (1)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次交易完成后徐工集团持股比例、你公司股权结构、你公司改选董事会计划等公司治理结构安排,说明你公司认定本次交易完成后徐工
集团作为你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和理由,未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相关要求披露到“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者股东之间达成某种协议或安排的其他机构或自然人,包括以信托方式形成实际控制的情况”的原因;

  (2)说明建信投资与徐工集团缔结一致行动关系的时间、背景、期限以及协议的主要内容,并结合建信投资与徐工集团对徐工有限合计持股比例、徐工有限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说明建信投资与徐工集团缔结一致行动关系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上市公司的收购,若是,说明本次交易是否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规定的情形,若否,说明判断依据及理由;

  (3)说明《吸收合并协议》签署后建信投资与徐工集团不再保持一致行动关系的原因;

  (4)结合对前三问的回复以及徐工有限相关财务指标占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相应指标的比重,进一步说明本次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 重组报告书显示,徐工有限合并报表范围内除你公司外共有17 家一级子公司,其中包括江苏徐工广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徐工(香港)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香港发展”)等经营范围包括租赁的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徐工有限旗下资产将整体注入上市公司。

  报告期备考财务数据显示,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和
每股收益均有一定的下降;资产负债率有所上升、非流动负债占比有所提高、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均有所下降;存货周转率有所下降。你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中称,虽然交易完成后每股收益有所下降,但徐工有限盈利能力在持续增强,挖掘机械、塔式起重机、矿业机械和混凝土机械的市场占有率持续提高。

  请你公司:

  (1)说明徐工有限除上市公司外的一级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从事的业务范围是否涉及类金融业务;

  (2)补充披露你公司所称徐工有限盈利能力持续增强和相关业务市场占有率持续提高的依据;

  (3)结合对前两问的回复以及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前述财务指标的影响,进一步说明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改善财务状况和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请独立财务顾问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 重组报告书显示,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徐工有限尚存其
他应收款余额 119.83 亿元且长账龄其他应收款占比在报告期逐年提高。其中,关联其他应收款合计 104.89 亿元,主要为应收徐工集团及其关联人的资金拆借款。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徐工集团尚未偿还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为 9.85 亿元。此外,报告期徐工有限下属子公司与徐工集团及其关联人存在较大额的互相转让应收账款的情形。

  重组报告书显示,正在筹建的徐工巴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巴西银行”)是以徐工集团为主体申报设立的,具体由徐
工有限通过往来借款的方式借助徐工集团平台进行初始投资,后续增资由徐工有限或上市公司直接出资。具备股东变更条件后,徐工集团将相关股权全部转让给徐工有限或上市公司。

  重组报告书显示,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徐工有限尚存较大金额对徐工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未解除关联担保。此外,在徐工集团控制的徐州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汽车”)引入市场化债转股增资事项中,徐工有限为徐工汽车承担了折合 9 亿元的回购或差额补足义务。徐工有限及其子公司还因工程机械融资租赁销售模式存在较多的承诺回购义务。

  请你公司:

  (1)结合上述 104.89 亿元关联其他应收款的形成背景和款项性质,说明截至目前徐工有限关联其他应收款的回收情况,包括 9.85亿元在内的应收徐工集团及其关联人资金拆借款能否在本次交易完成前全部清偿完毕,如否,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将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 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并及时、充分提示风险;

  (2)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前徐工有限下属子公司受让的徐工集团及其关联人的应收账款能否全部回收完毕,如否,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前述应收账款是否实质上构成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判断依据;

  (3)结合徐工有限通过往来借款方式借助徐工集团平台对徐工巴西银行初始投资交易安排的背景,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前徐工集团能否完成所持徐工巴西银行股权向徐工有限的转让,如否,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前述往来借款是否实质上构成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对上
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判断依据;

  (4)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承接徐工有限前述未解除关联担保、回购或差额补足义务、承诺回购义务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相关规定;

  (5)结合前述未解除关联担保的担保类型、用途、期限结构等,说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承接徐工有限前述未解除关联担保可能新增的风险敞口并充分提示可能发生风险损失的情形,进一步说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6)结合对上述问题(1)至(5)的回复,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你公司在资产、财务、业务等方面的独立性情况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4.2.1条的要求,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

  (7)说明徐工有限未将前述回购或差额补足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的原因及合理性,进一步说明本次交易作价未将其纳入考虑的合理性,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请独立财务顾问就上述问题(1)至(6)、评估师对上述问题(7)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 重组报告书及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显示,本次评估以资产基础法对徐工有限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 410.39 亿元,增值率 145.17%,主要系持有下属一级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增值。在对下属 18家一级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中,部分子公司仅采用了资产基础法或收益法一种评估方法,其余子公司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并均取孰高值作为评估结果。


  其中,你公司仅披露了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机械”)、徐州徐工挖掘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挖机”)、徐州建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塔机”)三家子公司的具体评估过程。徐州徐工智联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智联”)、徐州徐工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施维英”)、徐工香港发展三家子公司评估增(减)值率较高但你公司未披露具体评估过程。

  在对徐工挖机和徐工塔机的收益法评估过程中,其营业收入预测值和净利润预测值均在预测期逐年增长,而工程机械行业具有明显的周期性特征。

  重组报告书显示,本次评估较徐工有限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以下简称“混改”)时的评估值增加 247.44 亿元,主要系两次评估基准日之间引入增资股东而增加货币资金 156.56 亿元和长期股权投资较混改时评估增值 137.00 亿元。其中,徐工挖机较混改时收益法评估结果增值 67.00 亿元、徐工塔机较混改时评估结果增值 23.39 亿元。
  请你公司:

  (1)说明本次评估对下属 18 家一级子公司采用不同评估方法的主要考虑,以及在同时采用两种评估方法时均取孰高值作为评估结果的原因及合理性;

  (2)补充披露徐工智联、徐工施维英、徐工香港发展三家子公司的重要评估参数及评估结果的具体推算过程,逐项说明评估增(减)值率较高的主要原因;

  (3)说明徐工挖机和徐工塔机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预测是否与行业的周期性特点及未来发展趋势相符,自由现金流估算是否合理、谨
慎;

  (4)结合混改时对徐工挖机和徐工塔机的评估方法和具体评估过程,分别说明与本次交易评估结果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5)结合对上述问题(1)至(4)的回复,进一步说明本次交易对徐工有限的评估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 重组报告书显示,徐工有限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存在两笔作为被告且金额较大的未决诉讼或仲裁,其中合同纠纷涉及的徐工有限连带清偿责任涉诉金额 2.11 亿元、拆迁补偿款纠纷涉及的徐工有限拆迁补偿款支付义务涉诉金额 2.00 亿元。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事项对评估值的影响。

  请你公司:

  (1)说明徐工有限是否对上述两笔未决诉讼或仲裁确认预计负债及理由;

  (2)说明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两笔未决诉讼或仲裁对评估值的影响的原因及合理性;

  (3)说明若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需实际承担相应义务,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徐工集团是否有合理可行的补偿措施(如适用)。

  请律师、会计师和评估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 重组报告书显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中存在多家合伙企业;你公司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本次交易首次披露后,部分交易对
方存在股权(权益份额)转让、增资、合伙人变更等情况。

  请你公司:

  (1)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 年修订)》第十五条的要求,以列表形式补充披露交易对方中合伙企业的每层合伙人取得相应权益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直至最终出资人;

  (2)如最终出资人取得徐工有限权益的时点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且为现金增资,补充披露穿透计算后的总人数是否符合发行对象不超过 200 名的相关规定,并评估对本次交易获得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的合规性;

  (3)补充披露交易对方中的合伙企业是否专为本次交易设立,如是,补充披露合伙协议约定的存续期限及本次交易完成后各层份额持有人的锁定期安排;

  (4)补充披露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首次披露后,交易对方相关股权(权益份额)转让、增资、合伙人变更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 重组报告书显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中,徐州徐工金帆引领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徐工金帆”)为徐工有限的员工持股平台,本次交易完成后徐工金帆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创翰资产管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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