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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工机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21-09-30

徐工机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委托,担任上市公司本次向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茂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胜超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淄博金石彭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国改双百智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创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交银金投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创绩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徐州徐工金帆引领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睿和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河南省工融金投一号债转股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上海港通三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民朴厚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吸收合并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进行了核查。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但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除外。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重组前12个月内,上市公司未发生《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购买、
出售事项,不存在购买、出售与本次重组标的资产为同一或相关资产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姜海洋              刘  雪              吉余道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2021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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