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事项的
事前认可与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湖北宜化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原则,对公司对外投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于会前收到了本次交易的文本,资料详实,有助于我们理性、科学的做出决策。通过对公司提供的议案等资料的审核,我们认为:
该议案所述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该笔交易是必要且合理的。宜昌邦普时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湖北宜化肥业有限公司按 65%和 35%的持股比例对宜昌邦普宜化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是公司优化和升级磷化工产业链布局战略需要,符合双方签署的《关于一体化电池材料配套化工原料项目合作意向协议》约定。《关于宜昌邦普宜化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投资协议书》关于股权转让的限制条款考虑了合作的稳定性,平等的约束了该投资协议书的全部股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我们对该笔交易予以事前认可,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符合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该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以下无正文,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与独立意见末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与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卞 强
张恬恬 吴伟荣 李 强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