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湖北宜化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原则,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增加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的事前认可
1、公司本次增加 2021 年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是双方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双方都获得合理的经济效益。
2、要求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员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相关的审批程序。
3、我们对《关于增加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予以事前认可,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对《关于增加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审议的关联交易属公司日常发生的正常经营业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2、我们审查了历年来此类交易的执行情况和注册会计师对此类交易的审计意见,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听取有关人员的汇报,认为公司本次增加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交易条件公平、合理,均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双方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原则签署交易框架协议,并保证相互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偏离第三方价格,定价依据合理,客观公允,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
3、本次预计的关联交易为交易双方均带来了经济效益,交易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持续交易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
综上,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增加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末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卞 强
张恬恬 吴伟荣 李强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