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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化: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与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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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事项的
                事前认可与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湖北宜化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原则,对董事会审议的以下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审议:

  1、为新疆宜化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行营业部营业室申请的10,800 万元借款按公司对新疆宜化的持股比例对其中 2,149.2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2、为新疆宜化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东支行申请的 10,800 万元借款按公司对新疆宜化的持股比例对其中 2,149.2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3、为新疆宜化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猇亭支行申请的 5,600 万元借款按公司对新疆宜化的持股比例对其中 1,114.4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4、为新疆宜化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申请的 3,100 万元借款按公司对新疆宜化的持股比例对其中 616.9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5、为新疆宜化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支行申请的 7,167 万元借款按公司对新疆宜化的持股比例对其中 1,426.23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6、为嘉成化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垒县支行申请的 21,820 万元借款按公司对嘉成化工的间接持股比例对其中 4,342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我们对以上议案经过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判断,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如下:

  以上对外担保均由新疆宜化和嘉成化工的股东按照股权比例提供担保,即公司按 19.9%的持股比例为新疆宜化、嘉成化工提供担保,另一股东宜昌新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按 80.1%的持股比例为新疆宜化、嘉成化工提供担保。新疆宜化为公司对其本次银行借款的担保提供反担保,并为公司对嘉成化工本次银行借款的担保提供反担保。

  本次担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新疆宜化和嘉成化工的股东同比例担保的措施公平、对等,被担保企业新疆宜化、嘉成化工的生产经营状况正常,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未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上述担保,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与独立意见末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与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卞                                                            强

              张恬恬            吴伟荣            李强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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