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现将《公司章程》修订前后条款内容对照如下:
条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款
公司经吉林省体改委[吉改股字(1993) 公司经吉林省体改委[吉改股字(1993)
第 35]号文件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吉林 35]号文件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吉林 二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 条
司营业执照号码:91220201124496079Q. 司营业执照号码:91220201124496079Q.
新增条款,并对编号进行相应变更。
第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
十
二 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
条 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情形 之一的除外: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第 并;
二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十 激励; 激励;
四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条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份;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必需。
份。
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二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十
五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条 进行。 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第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
十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六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条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 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
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 、董
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
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第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三 外。
十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条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第 列职权: 列职权:
四
十 …… ……
一
条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提供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
第 资产10%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十 供的担保。 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
条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
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者擅自越权签署
对外担保合同,或者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
任。
第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四 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