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九届二十三次董事会
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吉林化纤,代码:000420)的独立董事 对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发行条件。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方案中关于发行对象的范围适当,发行价格的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募集资金的金额、用途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发行方案切实可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与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5 号——上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编制要求,募集资金的运用符合市场现状和公 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与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公司编制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结构,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为公司运营和业绩的持续快速增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五、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
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
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
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
真分析并制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
六、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经审阅,我们认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保证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加分红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七、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和存放募集资
金的情形,我们同意该报告。
独立董事:徐樑华、丁晋奇、吕晓波、李金泉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