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
评估方法的适用性的意见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吉林宝旌炭材料有限公司 31%股权(以下简称
“本次收购”),并聘请了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科华”)对拟购买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公司聘请的北京中科华评估具有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业务资格。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评估机构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服务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管理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一致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采用了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两种评估方法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择了收益法的评估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恰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4)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各类资产的评估方法适当,本次评估结果具有公允性。本次拟收购的资产以评估值作为定价基础,定价依据与交易价格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