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与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之
股份认购合同
二〇一四年二月
1
股份认购合同
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2014年2月18日签署于吉林:
甲方: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九站街516-1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武
乙方: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大沽路288号6幢538室
法定代表人:林利军
鉴于:
1、甲方系一家依当时适用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
份有限公司,其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A股”)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为。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甲方共发行股
份总数为37,825.75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2、乙方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乙方拟担任正在筹建的汇添富-盛世成长双喜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
3、甲方拟向资产管理计划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简称“非公开发
行股票”),因上述资产管理计划正在设立筹备过程中,本合同由拟作为其资产管
理人的乙方代为签署。
4、上述资产管理计划以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为主要投资标的,拟由A
级投资者和B级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A级投资者享受固定收益,剩余收益由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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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投资者享有。若由特定投资者直接独立出资设立,则投资者享有资产管理计划
全部权益。具体收益分配以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约定为准。上述资产管理计划的特
定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
5、乙方同意待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后,由资产管理计划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
以现金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此,甲乙双方曾经于2013年12月16
日就乙方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事宜签订了《股份认购合同》(以下简
称“原认购合同”)。
6,、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原认购合同尚没有满足全部的生效条件,没有生
效。
7、由于市场情况的变化,甲乙双方就乙方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有关事宜进行了进一步协商,一致同意对原认购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调整,并以
本合同代替原认购合同。
据此,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所管理资产管理计划认
购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认购股份
甲方进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时,由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和条件认购标的股票的一部分(338,345,86股,不超过增发后
总股本的5%)。标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第二条认购数额、价格及支付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
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2.66元/股。
乙方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应以支付现金方式认购标的股票,认购数量合计不
超过33,834,586股。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在满足法律法规规定后,开始资产管理
计划的设立工作,在全部投资者认购资金到位的前提下,及时成立资产管理计划,
并同意促使上述资产管理计划按照本协议确定的认购款总金额认购本次甲方非
公开发行的股票,,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
购本合同项下标的股票的认购款足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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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立的账户。
第三条标的股票除权除息的处理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如果甲方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即乙方认
缴日的期间内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应对乙
方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的标的股票认购数量及认购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予以
相应调整。
第四条标的股票的限售期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乙方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在本合同项下认购的标的股
票应在本次标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以甲方董事会的公告为准)起三十六个月内
予以锁定,不得转让或上市流通。
第五条合同生效条件
1、本合同由甲方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乙方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字盖章后,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
(1)吉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本次交易;
(2)甲方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
(3)中国证监会核准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4)资产管理计划依法成立。
2、上述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本合同生效日。
第六条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1、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1)于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采取所有妥当、及时的行动,召集股东大会,
并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甲方负责办理及/或提交向中国证监会等有关
主管部门报请核准的相关手续及/或文件;
(3)就本次资产管理计划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甲方负责办理及/或提交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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