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关于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1)第 433 号
致: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新强、聂晓江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经办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法律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发表的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资料,并保证该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须的法定文件,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亦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公告。
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8 日在《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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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了《2021 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在法定期限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有关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内容等相关事项;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还对网络投票的系统、时间、规则及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详细说明。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在前述媒
体刊载、发布。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8 日 14:30 在新疆维乌鲁木
齐市新华北路 165 号广汇中天广场 39 楼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马伟华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0月8日9:15-15:00。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1 人,代表股东 1 名,代表
股份 765,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24%。经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新冠疫情防控原因,部分人员以视频方式参会),此外,本所经办律师亦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53 名,代表股份 345,447,34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5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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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议案一致,没有发生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本次会议没有发生对议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的情况。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在表决前,推举了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与经办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但没有关联股东出席本次现场会议。
在收到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及本次大会投票结果统计后,负责计票和监票的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与经办律师共同复核了本次大会投票结果。
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获得了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交公司三份,本所留存一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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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关于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经办律师:张新强
经办律师:聂晓江
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 敏
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2021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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