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
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长虹华意压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关于预计 2022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预计对外担保额度涉及的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
孙公司,风险可控,有利于满足下属子公司及孙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降低融资成本。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对《关于预计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表示同意,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经营活动所需,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是必要合理的,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体现了公平、公允、合理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对《关于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表示同意,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21 年度预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与实际发生额存在差异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对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前,各子公司及业务部门基于 2021 年度产销
计划等对关联交易进行了充分的评估和测算,但因市场与客户要求变化等影响,公司关
联交易预计与实际发生情况存在差异。公司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的日常关联
交易实际发生总金额未超过预计总金额,部分关联交易不足预计金额 80%的,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对公司日常经营及业绩影响较小。
公司对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生额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2021 年度已发生日
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的交易,符合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董事会对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符合市场行情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日常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正、公开,交易价格公允,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四、审阅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续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关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续风险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符合实际情况。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经营正常,内控较为健全,未发现财务公司风险管理重大缺陷,与其开展存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可控,我们同意持续风险评估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公司编制和审议《关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续风险评估报告》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关于预计 2022 年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续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13】423 号文件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根据公司与长虹财务公司已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双方持续开展的金融服务合作是在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的基础上,遵循公平合理的市场化定价原则开展相关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公司预计 2022 年与长虹财务公司持续关联交易,是正常、合理的。公司与长虹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满足公司资金管理的需求,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减少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对《关于预计 2022 年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续关联交易的议案》表示同意,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为控股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独立意见
本次用于委托贷款的资金是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供委托贷款,可有效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收益,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基于独立判断,
我们同意加西贝拉向威乐公司、公司向华意巴塞罗那公司提供委托贷款,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保理融资金额总规模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的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快公司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发展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开展本次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签名:
张蕊 李余利 任世驰
2021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