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配股的提示性公告
宜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已于1999年2月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刊登了《配股说明书》,为了方便投资者,现就该《配股说明书》所载有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配股比例和对象:
本次配股以1998年6月30日总股本11215.3839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配售3股;配售对象为1999年3月12日收市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宜春工程”普通股股东。
二、配售价格:每股人民币8.30元。
三、股权登记日和除权日
股权登记日:1999年3月12日
除权基准日:1999年3月15日
四、配股缴款起止日期
1999年3月17日至1999年3月30日(期内证券交易营业日),逾期未缴款者视为自动放弃配股权。
五、缴款地点:
社会公众股股东和转配股股东在股票托管证券商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缴款手续,国家股股东和高管股东在本公司证券部办理缴款手续。
六、缴款办法:
(1)社会公众股股东、转配股股东、高管股东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认购本次配售股份中的部分或全部。
(2)社会公众股股东配股时,填写“宜工A1配”买入单,代码“8403
”,每股价格8.30元;转配股股东配股时,填写“宜工A2配”买入单,代码
“3403”,每股价格8.30元。配股数量的限额为其截止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乘以0.3的配售比例后取整数(不足1股的不予认购)。
(3)国家股股东、高管股东缴款按本公司指定的方式办理。
(4)若投资者于1999年3月15日至1999年3月30日办理了“宜春工程”的转托管,仍在原托管商处认购配股。
七、投资者如果在规定的缴款期内未办理缴款手续,其配股权作为自动放弃处理;未被认购的社会公众股配股、转配股配股、高管配股部分由承销商全部包销。
八、本次获配股股票可流通部分的上市日期另行公告。
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情况,请参阅1999年2月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刊登的《配股说明书》。
宜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一九九九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