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预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
发[2005]51号)、《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
份的补充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9号)、《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金融街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回购
部分社会公众股份预案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合法合规。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方
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
发[2005]51号)、《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
份的补充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9号)、《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
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表决
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是十分必要的。由于受到国内外宏观
环境和证券市场波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公司近期股价表现
偏弱。目前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与公司的长期内在价值并不
相符,公司投资价值存在一定程度的低估。因此,在当前市
场环境下,本次股份回购将有利于维护包括社会公众股东在
内的全体股东利益,有利于培养投资者长期稳定持有公司股
1
票,增强投资者信心,提升公司在资本市场中的形象,推动
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向公司长期内在价值的合理回归,促进公
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3、公司本次回购方案是可行的。截至2014年6月30
日,公司总资产83,736,917,368.42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所有者权益21,891,868,928.03元、流动资产
67,671,695,792.53元、负债59,674,837,527.40元,公司
资产负债率71.26%,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250,000,000元占
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所有者权益和流动资产的
比重分别为0.30%、1.14%、0.37%,对公司经营不会构成重
大影响。截至2014年6月30日,公司合并口径下的货币资
金为8,763,439,980.52元。公司拥有足够的自有资金和能
力支付本次股份回购价款的总金额上限250,000,000元。
基于以上理由,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合
法、合规,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
独立董事:
祁怀锦 林义相 张志强
201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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