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166 证券简称:申万宏源 公告编号:临2024-83
申 万 宏 源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24 年中期 A 股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有关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2024 年 10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
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截止 2024
年 6 月 30 日 A 股和 H 股总股本 25,039,944,560 股为基数,向股权登
记日登记在册的 A 股和 H 股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17
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以固定总额的方式分配。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自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一致。
本次实施利润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 2024 年中期 A 股利润分配方案为:
以公司截止 2024 年 6 月 30 日 A 股总股本 22,535,944,560 股为基
数,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A 股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17 元(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A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现金 0.153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
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34 元;
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17 元;
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公司 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H 股股东的现金
红利发放安排请见本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2 日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
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发布的公告。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1.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2 月 17 日
2.除权除息日:2024 年 12 月 18 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 2024 年 12 月 17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五、利润分配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12月1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588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 08*****441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 08*****081 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4 08*****484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12 月 9 日至登记日:
2024 年 12 月 17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本次实施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总股本没有变化。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
咨询联系人:朱莉 李宏伟
咨询电话:0991-2302038 010-88085592
传真电话:0991-2301779
八、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决议;
3.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
决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