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ST 宜康 公告编号:2022-59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健康”或“公司”)全资子公司达孜赛勒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孜赛勒康”)于近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案号为(2022)苏 02 民初545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达孜赛勒康与被告沈敏、江阴尚亿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亿投资”)、丁蕾、丁盛、江阴市百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意生物”)于 2017 年 8 月签署《关于江阴百意中医医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因被告方未完成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提
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3)。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无锡中院开庭审理期间,达孜赛勒康变更诉讼请求并追加沈敏丈夫丁晓东为本案被告,请求判令沈敏、尚亿投资、丁蕾、丁盛、百意生物支付现金补偿共计8,003.02 万元,判令丁晓东对沈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余诉讼请求不变。
一审已审理终结,《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法院认为原告达孜赛勒康因涉诉而被法院冻结其持有的百意中医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意中医”)的股权,致百意中医参与投标等经营活动造成一
定的不利影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2020 年底新冠疫情爆发,因疫情防控需要,百意中医作为医疗服务行业,存在根据政府防疫要求对诊疗结构进行调整、对医务人员进行临时调配等情况,必然影响百意中医的正常经营,根据审理疫情期间产生的民商事纠纷的处理原则,适当减轻沈敏等人的责任。
综合考虑以上事实及其它因素,法院兼顾公平原则,酌定减轻沈敏等人的赔偿责任,由达孜赛勒康对百意中医业绩未达到承诺标准承担 20%的责任。在扣除达孜赛勒康尚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沈敏等人应向达孜赛勒康支付现金补偿为3,709.616 万元(即 8,003.02 万*80%-2692.8 万),并判决如下:
1、沈敏、尚亿投资、丁蕾、丁盛、百意生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 日内共同向达孜赛勒康支付补偿款 3,709.616 万元;
2、丁晓东对沈敏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 442,6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公告费 600 元,原告负担 240,784
元,被告负担 207,416 元。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就后续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