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宜华健康 公告编号:2022-24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和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和仲裁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健康”或“公司”)子公司亲和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亲和源”)于近日收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案号为(2021)鲁 0203 民初 11743 号的案件相关文件,获悉青岛君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一控股”)与亲和源子公司青岛亲和源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亲和源”)、亲和源、宜华健康存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该诉讼尚未开庭。根据法院案号为(2021)鲁 0203 民初 11743 号的《民事
裁定书》,君一控股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告各方的部分银行账户。
(二)本次仲裁受理的基本情况
1、亲和源于近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仲裁委”)案号为(2021)京仲案字第 7695 号的案件相关文件,获悉北京市佳贝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贝林”)、西藏和润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润祥”)与亲和源存在合同纠纷。佳贝林、和润祥向北京仲裁委申请仲裁。本次仲裁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2、亲和源于近日收到北京仲裁委案号为(2021)京仲案字第 7696 号的案件
相关文件,获悉北京直真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直真软件”)、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直真科技”)与亲和源存在合同纠纷。直真软件、
(一)受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鲁0203民初11743号
原告:君一控股
被告一:青岛亲和源
被告二:亲和源
被告三:宜华健康
案件原由:2017年10月22日,原告就青岛市重庆南路99号青岛海尔时代广场云街丙号写字楼租赁事宜与被告二签订了《租赁合同》。
2018年7月24日,被告二将《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被告一,并对被告一的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各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租赁面积、租赁价格、支付方式等条款。
因被告一未如期支付租金,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于2017年10月22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2)判令被告一立即腾空所租赁房屋并交付原告;
(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所欠租金36,512,679.35元及逾期支付的违约金4,305,731.32元;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合同解除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1.98元计付租金的200%计算至租赁物实际交付之日止的占用费;
(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承担律师费;
(6)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各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7)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财产保全担保费、诉讼费等费用。
案号:(2021)京仲案字第 7695 号
申请人 1:佳贝林
申请人 2:和润祥
被申请人:亲和源
案件原由:申请人 1 系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白葛路九号院 2-7 号楼(以下简
称“目标物业”)的所有权人,申请人 2 系申请人 1 的母公司。2017 年 4 月,被
申请人与二申请人就目标物业的合作展开洽谈,并于 2017 年 6 月达成一致,签订《白葛路九号院 2-7 号楼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及《附加协议》。两份协议对目标物业租赁的主要条款及条件、收购选择权以及保证金的支付等进行了约定。
上述协议签订后,二申请人积极促成正式协议的签订,付出巨大的成本。后因被申请人在支付租赁保证金后,未按照《框架协议》的约定签署正式协议,致申请人 1 为履行《框架协议》的约定,无法将房屋出租,造成重大损失,要求被申请人应当赔偿因违约给二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向二申请人赔偿迟延履行违约金 6,500,000
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 1 赔偿房屋维护费用损失 659,691 元;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 1 赔偿其为促成正式协议签订付出的成本
1,240,000 元;
(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二申请人为主张权利而产生的律师费。
(三)受理仲裁机构:北京仲裁委员会
案号:(2021)京仲案字第 7695 号
申请人 1:直真软件
申请人 2:直真科技
被申请人:亲和源
案件原由:申请人 1 系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白葛路九号院 1 号楼(以下简称
“目标物业”)的所有权人,申请人 2 系申请人 1 的母公司。2017 年 4 月,被申
请人与二申请人就目标物业的合作展开洽谈,并于 2017 年 6 月达成一致,签订《白葛路九号院 1 号楼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及《附加协议》。两份协议对目标物业租赁的主要条款及条件、收购选择权以及保证金的支付等进行了约定。
上述协议签订后,二申请人积极促成正式协议的签订,付出巨大的成本。后因被申请人在支付租赁保证金后,未按照《框架协议》的约定签署正式协议,要求被申请人应当赔偿因违约给二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向二申请人赔偿迟延履行违约金 3,585,000
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 1 赔偿房屋空置产生的租金损失 8,059,324.
47 元;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 1 赔偿房屋空置产生的物业维护费用损失
497,999.44 元;
(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 1 赔偿其为促成正式协议签订付出的成本共计
3,569,451.5 元;
(5)、裁决被申请人承担二申请人为主张权利而产生的律师费。
三、公司涉及其他诉讼的基本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除已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
四、本次诉讼和仲裁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和仲裁均未开庭审理。对本次诉讼,公司和亲和源将积极应诉,亦积极与原告沟通,争取协商达成对公司有利的调解方案,降低对公司的不利影响,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