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宜华健康 公告编号:2021-114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深圳分行”)与被告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宜华健康”)于 2019 年10 月 22 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人民币 1 亿元,有效期 1 年。2019 年 10 月 31 日,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合计人
民币 1 亿元。被告将其持有的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质押予原告,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
2020 年 10 月 28 日,原告与被告及其他被告方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展期
期限至 2021 年 10 月 29 日。2021 年 4 月,原告以被告的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存
在对其履行《借款合同》项下义务有重大不利影响为由,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提起诉讼。
2021 年 9 月 14 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的《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1)
粤 03 民初 324 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4 月 9 日、2021 年 9 月 15 日披露在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46)、《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2)。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基于相关事实、证据,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公司不服深圳中院作出的(2021)粤 03 民初 324 号《民事判决书》之判决。
《民事上诉状》的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撤销(2021)粤 03 民初 324 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中关于确
定提前到期日的判决,此判决给上诉人增加损失人民币 2,510,625 元。
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三、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上诉请求能否获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存在不确定性,本次上诉事项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公司将及时就后续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