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宜华健康 公告编号:2021-91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健康”或“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安康”)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0)粤 0304 民初 60028 号的《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深圳分
行”)与被告一众安康于 2019 年 1 月 14 日签署的《融资额度协议》,约定原告为
被告一提供人民币 8000 万元的融资额度。
同日,原告与被告二宜华健康签署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二承诺为
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9 年 2 月 2 日,原告和被告一签署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因未如期偿付本息,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 披 露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9)。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审已审理终结,《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众安康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浦发银行深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 80,000,000 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共 6,555,131.65 元,合计86,555,131.65 元;
2、宜华健康等其他被告对判项一确定的被告众安康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清偿后,有权就实际清偿金额向被告众安康追偿;
3、驳回浦发银行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的受理费、保全费合计 234,231 元,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三、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保留上诉的权利。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未造成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