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的相关材料,在全面了解该事项的情况后,我们本着客观公允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供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
二、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观的了解。我们认为:
为满足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机场国内货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内货站公司”)拟向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租赁深圳机场 B2 货站。
B2 货站为国内货站公司开展经营所必须的配套保障资源,
在 B1、B3 货站业务已经饱和的情况下,为保障国内货站公司正常开展货物处理业务及为货运代理人提供操作场所,国内货站公司有必要与机场集团签订 B2 货站租赁协议。本次交易收费标准
综合考虑了 B2 货站的投资成本,按照 30 年投资回收期、5 年期
以上 LPR 利率作为投资回报率进行测算。定价政策符合公允性原则。
三、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四、上述关联交易不形成被机场集团控制状态,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五、我们同意将本项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根据《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本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贺云、沈维涛、赵波
2021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