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投资理财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理财产品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就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投资理财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内控制度较为完善,公司内控措施和制度健全,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
二、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为提升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收益,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运作等各种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使用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短期银行理财产品及深圳市属国企发行的融资类金融产品等类型的投资理财(以下简称“投资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自有资金收益。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不超过 20 亿元人民币的自
有闲置资金,购买投资理财产品,在授权期限内该额度可以滚动使用。同意将本事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贺云、沈维涛、赵波
2021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