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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机场: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告日期: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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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签署深圳机场 GTC 委托管理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相关材料,在全面了解上述事项的情况后,我们本着客观公允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一)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供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

  (二)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观的了解。我们认为: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拟向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的财务资助,其中,22.75 亿元为机场集团退还公司以自有资金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金额;27.25 亿元为机场集团将以机场卫星厅项目申请的深圳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本次财务资助以机场集团申请的2019、2020、2021年深圳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实际发行利率为准。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体现了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的支持,有利于扩展公司融资渠道,能够有效保障公司卫星厅工程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经营需要。

  (三)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四)上述关联交易与机场集团存在一定的相互依赖,但不形成被其控制状态,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五)我们同意将本项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根据《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本关联交易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签署深圳机场 GTC 委托管理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一)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供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

  (二)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观的了解。我们认为:

  机场集团为深圳机场 T3 航站楼配套附属设施 GTC 的资产和
运营主体,公司前期与机场集团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机场集团将GTC的广告资源和公共服务及保障整体委托公司进行管理,其中,GTC 商业、办公用房资源由机场集团自营。在近一期委托运营过程中,因委托资源面积及业务增加、广告资源拆除等因素,导致GTC 运营费用增加,而广告收入减少,经双方协商,拟调增 2020年委托管理费。同时,双方拟续签 GTC 委托管理合同,委托范围
及委托内容与调整后的近一期委托合同保持一致,委托管理费计算方式保持不变,委托期限为两年。

  委托管理价格采用成本加成原则定价,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价格,机场集团按照 GTC 日常运营管理成本与GTC 广告收入的差额,并考虑一定的利润,向公司支付委托管理费。定价政策能够符合公允性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四)上述关联交易与机场集团存在一定的相互依赖,但不形成被其控制状态,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五)我们同意将本项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根据《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本关联交易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贺云、沈维涛、赵波

                                    2021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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