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与深圳市机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管理服务合同的关联交易议案》的相关材料,在全面了解该事项的情况后,我们本着客观公允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供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
二、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观的了解。我们认为:
深圳市机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物业公司”)是一家具备机场行业特色的物业服务企业,定位为航站楼及配套设施管理服务商,利用数字化、智能化手段提高管理效能,更好地服务航班运行保障;有效支持公司民航公共服务。本交易事项有利于降低卫星厅运营管理成本,提升管理效率及物业服务保障品质。
公司参照 T3 航站楼现有业务的运营管理模式及成本支出情
况,核定了卫星厅及捷运车库正式运营期服务费用和运营筹备期
服务费用,作为招标价格上限。通过公开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确定本项目最终成交价,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符合市场化和公允性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四、上述关联交易不形成被机场物业公司控制状态,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五、我们同意将本项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根据《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本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贺云、沈维涛、赵波
2021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