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0089 深市 深圳机场


首页 公告 深圳机场: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门意见

深圳机场: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门意见

公告日期:2021-10-12

深圳机场: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门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门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与深圳市机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管理服务合同的关联交易议案》相关材料,在全面了解该事项的情况后,我们本着客观公允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关联董事就本关联交易回避了表决。
    (二)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供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

    (三)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观的了解。我们认为:

    深圳市机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物业公司”)是一家具备机场行业特色的物业服务企业,定位为航站楼及配套设施管理服务商,利用数字化、智能化手段提高管理效能,更好地服务航班运行保障;有效支持公司民航公共服务。本交易事项有利于降低卫星厅运营管理成本,提升管理效率及物业服务保障品质。

    公司参照 T3 航站楼现有业务的运营管理模式及成本支出情
况,核定了卫星厅及捷运车库正式运营期服务费用和运营筹备期服务费用,作为招标价格上限。通过公开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确定本项目最终成交价,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符合市场化和公允性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本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五)上述关联交易与机场物业公司存在一定的相互依赖,但不形成被其控制状态,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六)我们同意本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本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贺云、沈维涛、赵波

                                  2021 年 10 月 11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