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关于合资成立深汕港口运营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合资成立深汕港口运营公司的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本公司独立董事李若山先生、黄胜蓝先生、宋萍萍女士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阅,查阅了相关资料,并向公司询问了该投资项目的有关情况。在此基础上,独立董事认为:小漠港一期工程是深汕合作区重点工程,是促进合作区经济社会发展、吸引产业投资的重要基础。本次公司与盐田港深汕公司设立合资公司,能避免潜在港口同业竞争,进一步优化公司产业布局,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与盐田港深汕公司拟签署的《小漠港一期合资经营合同》的内容和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能避免潜在港口同业竞争,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李若山、黄胜蓝、宋萍萍
2021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