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02年度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02年9月21日上午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共6人, 持有公司股份共167,237,155股,占公
司总股数的50.3%,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持有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3,879,155股,公司董事、部分监事及高管人员也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受董事
局主席张思民先生的委托,会议由公司独立董事刘占军主持。
二、 提案审议情况
经到会股东审议,本次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经过表决,以3,879,1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赞成、0
股反对、 0股弃权审议通过《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
市海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海王食品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合同确认的议案》;
以3,879,1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
审议通过《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名派广告有限公司关联交
易协议确认的议案》。
在对上述两项关联交易议案进行表决时,本公司控股股东深圳海王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未参与表决。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娄爱东律师出席并出具了《关于深圳市
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
书出具的结论性意见是: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和会议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
2. 所有议案具体内容;
3. 律师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公司
2002年9月24日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娄爱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了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02年8月17日,公司董事局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超过三十日。公司发布的公告
载明了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办法;公告
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对所有议案的
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9月21日上午8:30时在公司会议
室如期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内容,张思民董事长委托刘占军
董事主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的资格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名,持有公司股份共
167,237,155股,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名,持有有效表决股份
数为 3,879,155股。
2、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和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局秘
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中所载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了逐项表决,各项议案通过的票数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意
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
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三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此页无正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娄爱东
2002年9月21日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局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
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9月21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
第二届董事局第十一次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7名,公司部
分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
由公司董事局主席张思民先生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转让公司在深圳市雷克
药业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议案》。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02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