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 共 7 页
证券代码: 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 A 公告编号: 2018-50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所持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50,000 股,占全部限制性
股票总数的 0.18%,回购价格为 4.66 元/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
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总人数将调整为 261 名,已
授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 59,662,500 股, 公司总股本
将减少为 8,202,956,415 股。
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28 日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提案》,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公司离职员工股权的议案》,根据董事会决议,公司拟实
施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一) 2015 年 3 月 1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
第 2 页 共 7 页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独立董事对该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事项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
(二) 2015 年 9 月 10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
案》,独立董事对该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 2015 年 9 月 24 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
发《关于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批
复》(国资分配[2015]939 号),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
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
(四) 2015 年 9 月 28 日,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提案》、《关于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办法的提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提案》,公
司第六届监事会也发表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审
核意见。
(五) 2015 年 10 月 15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
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
(六) 2017 年 4 月 6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第 3 页 共 7 页
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离职员工股权的议案》,同意回购离职员
工原云南华侨城副总经理李伟、原都市娱乐公司总经理陈晓芳的
限制性股票共计 700,000 股,回购价格为 4.66 元/股。
(七) 2017 年 8 月 23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离职员工股权的议案》,同意回购公司离
职员工原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总监陈钢所持有的 450,000 股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为 4.66 元/股。
(八) 2017 年 10 月 19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
议审议通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离职员工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回购公司离职员工原公司财务部总监丁友萍所持有的
450,0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4.66 元/股。
(九) 2017 年 10 月 19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
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同意
第一期对 267 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026.25 万股解除限
售,并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上市流通。
(十) 2018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
陈跃华监事长、离职员工原公司旅游事业部财务部总监邱尼克的
限制性股票共计 487,500 股,回购价格为 4.66 元/股。
(十一) 2018 年 8 月 17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公司离职员工股权的议案》,同意回购离
职员工原公司战略发展部高级经理李廷波、原深圳华侨城房地产
第 4 页 共 7 页
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营销管理部总监刘达、原天津华侨城实业有
限公司欢乐谷分公司副总经理王虎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87,500
股,回购价格为 4.66 元/股。
( 十二) 2018 年 10 月 24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
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离职员工股权的议案》,回购
原深圳市招华会展置地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汪宇丹所持有的
150,000 股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4.66 元/股。
二、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一)注销原因
根据《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
三章第三条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
尚未行使的权益不再行使,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
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原则进行回购。
汪宇丹,原深圳市招华会展置地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为公司
股权激励对象,于 2018 年 7 月 30 日离职。按照上述规定,由公
司对汪宇丹持有的 15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回购数量
回购汪宇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共计回购限制性股票
150,000 股。
(三)回购价格
按照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原则,回购价格为 4.66 元/股。
三、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的变动情况
第 5 页 共 7 页
股份类型
本次变动前( *注 1) 本次变动( *注 2)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增加(股) 减少(股)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或非流通股)
2,058,229,618 25.09 1,125,000 2,057,104,618 25.08
01 股权激励限售股
60,787,500 0.74 1,125,000 59,662,500 0.73
02 首发后限售股
1,989,841,045 24.25 0 1,989,841,045 24.26
03 高管锁定股
7,601,073 0.09 0 7,601,073 0.09
二、无限售流通股
6,145,851,797 74.91 0 6,145,851,797 74.92
三、总股本
8,204,081,415 100 1,125,000 8,202,956,415 100
注 1: 该列为截至股权登记日 2018 年 10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所查询到的股权结构
表。
注 2: 2018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同意回购陈跃华监事长、离职员工原公司旅游事业部财务部总监邱尼克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87,500
股。 2018 年 8 月 17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离职员工股权的议案》,
同意回购回购李廷波、刘达、王虎尚未解锁的股限制性股票,共计回购限制性股票 487,500 股。上述回购注
销事项尚未完成,拟在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中一并完成,因此本次合计变动数为 1,125,000 股。
注 3:因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占总股本的比例很小和尾差影响,导致变动后各类股份占总股本的比
例与变动前的变化甚微。
四、 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所需的资金为人民币 699,000 元,系公
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
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
责,尽力为股东创造最大价值。
本次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完成后,由于回购的股份数占公
司总股本的比例很小,因此,以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
估算,公司资产总额、资产负债率、每股净资产等指标均变动不
大,不会对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产生较大影响。
第 6 页 共 7 页
五、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行为符合《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权益。”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对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涉及的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及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一位股权激励
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七、 律师的法律意见
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
销事宜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回
购数量及价格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
回购事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结算手续,且因本次回购事宜将导
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公司尚需按照《 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
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八、备查文件
(一)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审核
第 7 页 共 7 页
意见;
(三) 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四) 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