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
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查阅有关规定后,就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由于公司实施了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董事会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相应进行调整,将行权价格由 16.68 元/份调整为 16.594 元/份。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在公司 2020 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此次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虞世全、李国敏、董沛武
2021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