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届三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酒泉盾安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甘肃瓜州北大桥第八风
电场北 100MW 风电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暨关联交易的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的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与酒泉盾安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甘肃瓜州北大桥第八风电场北 100MW 风电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与酒泉盾安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甘肃瓜州北大桥第八风电场北 100MW 风电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暨关联交易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与酒泉盾安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甘肃瓜州北大桥第八风电场北 100MW 风电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3、在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执行了有关的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八届三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4、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何 佳 袁 立 耿建新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