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同业竞争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同业竞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业务独立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严格遵守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切实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为避免同业竞争所采取的措施可行、有效。
独立董事签字:
何 佳 袁 立 耿建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