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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通讯: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31

中兴通讯: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A/H):000063/763  证券简称(A/H):中兴通讯    公告编号:202229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已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本次会议的决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开始时间为:2022年3月30日(星期三)下午15:30。

    2、A股股东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3月30日的如下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30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30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本公司深圳总部A座四楼大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

    1、A股股东可通过:

      现场投票,包括本人亲身出席投票及通过填写表决代理委托书委托他人
      出席投票。或

    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A 股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A 股股东应在本节第(一)条列明的有

      关时限内通过上述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2、H股股东可通过:

      现场投票,包括本人亲身出席投票及通过填写表决代理委托书授权他人
      出席投票。

(四)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
(五)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自学先生主持。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圳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有权出席及于本次会议上就所有决议案投票之股东所持之股份总数为4,733,590,216 股,其中内资股(A 股)为 3,978,087,682 股,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为 755,502,534 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1,000 人,代表股份 1,524,485,752 股,占公
司在本次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2.21%。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同)(代理人)995 人,代表股份 518,021,362股,占公司在本次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0.94%。本公司概无股东有权出席本次会议但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13.40 条所载须放弃表决赞成决议案的股份,并无任何股东根据《深圳上市规则》及《香港上市规则》须就本次会议上提呈的决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

    (1)A 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 A 股股东(代理人)999 人,
代表股份 1,302,106,119 股,占公司 A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2.7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A 股股东(代理人)13 人,代表股份 1,068,245,224

股,占公司 A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6.85%;通过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 986 人,
代表股份 233,860,895 股,占公司 A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88%。

    (2)H 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H股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222,379,633股,占公司H股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9.43%。

    此外,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见证律师出席及列席了本次会议。因工作原因,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出席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述议案(普通决议案均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决议案均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详细表决情况请见本公告附件 1《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统计表》):

                            普通决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决议内容如下:

  1.01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李自学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徐子阳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李步青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顾军营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诸为民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方榕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为三年,自 2022 年 3 月 30 日起至 2025 年 3
月 29 日止。

  上述非独立董事简历请见本公告附件 2。

  2、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决议内容如下:

  2.01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蔡曼莉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2.02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吴君栋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2.03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庄坚胜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六年”。蔡曼莉女士、吴君栋先生于 2018 年 6 月 29 日开始担任公司独立非执行
董事,第九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蔡曼莉女士、吴君栋先生任期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起至 2024 年 6 月 28 日止。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庄坚胜先生任期为三年,自 2022 年 3 月 30 日
起至 2025 年 3 月 29 日止。

  上述独立非执行董事简历请见本公告附件 2。

  上述独立非执行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声明已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公告。上述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不在本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即非执行董事)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从本公司领取董事津贴,非执行董事津贴标准将按照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由本公司每年支付税前 20 万元人民币;独立非执行董事津贴标准将按照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由本公司每年支付税前 40 万元人民币,董事津贴的个人所得税由本公司代扣代缴。其他非独立董事(即执行董事)按照本公司的薪酬与绩效管理办法领取薪酬,不领取董事津贴。

  3、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的议案》,决议内容如下:

  3.01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江密华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

  3.02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郝博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

  上述股东代表担任的两位监事简历请见本公告附件 3。

  另外,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已由公司职工代表选举产生,为谢大雄先生、夏小悦女士、李妙娜女士,将与两位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共同组
止。

  谢大雄先生、夏小悦女士、李妙娜女士的简历详见本公告附件 3。

  监事没有监事津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在公司股东单位领取薪酬,不在公司领取监事津贴;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根据公司薪酬与绩效管理办法以及各自在公司的具体职位和履职情况领取薪酬,不领取监事津贴。

  4、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非执行董事津贴的议案》,决议内容如下:

    同意非执行董事津贴标准由公司每年支付税前 10 万元人民币调整为公司每
年支付税前 20 万元人民币(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所发生的食宿、交通等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5、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非执行董事津贴的议案》,决议内容如下:

    同意独立非执行董事津贴标准由公司每年支付税前 25 万元人民币调整为公
司每年支付税前 40 万元人民币(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所发生的食宿、交通等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特别决议案

  6、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二〇二二年度回购A股股份授权方案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仅是授予公司董事会依法办理与回购股份有关事宜的权利。目前公司尚未制定具体的回购股份方案,公司会根据资本市场、公司股价的波动和变化等因素,确定是否进行回购。

    该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9 日发布的《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审议公司二〇二二年度回购 A 股股份授权方案的公告》。

    公司委任本公司 H 股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见证律师、
两名股东代表、两名监事代表担任本次会议的点票监察员。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魏伟律师、黄炜律师

    3、结论意见: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会议作出的《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2、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31 日
 附件 1: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统计表

                                                                    赞成                              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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