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A/H):000063/763 证券简称(A/H):中兴通讯 公告编号:202048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已于 2020 年 6 月
19 日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二〇一九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本次会议的决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重要提示
1、增加提案的情况: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6 月 1 日收到公司股东中兴新通
讯有限公司提交的一项临时提案《关于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要求公司董事会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二○一九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0年 6 月 1 日发出《关于二○一九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开始时间为:2020 年 6 月 19 日(星期五)上午 9 时。
2、A 股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 年 6 月 19 日的如下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6月 1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6 月 19 日上午 9:
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本公司深圳总部 A 座四楼大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
1、A股股东可通过:
现场投票,包括本人亲身出席投票及通过填写表决代理委托书授权他人
出席投票;或
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A 股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A 股股东应在本节第(一)条列明的有
关时限内通过上述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2、H股股东可通过:
现场投票,包括本人亲身出席投票及通过填写表决代理委托书授权他人
出席投票。
(四)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五)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自学先生主持。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圳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之日(即 2020 年 5 月 19 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
为 4,612,718,703 股,其中内资股(A 股)为 3,857,216,169 股,境外上市外资
股(H 股)为 755,502,534 股。
股东(代理人)127 人,代表股份 1,458,500,440 股,占公司在本次会议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 31.62%。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同)(代理人)121 人,代表股份 359,875,110 股,占公司在本次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7.80%。本公司概无股东有权出席本次会议但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13.40 条所载须放弃表决赞成决议案的股份,并无任何股东根据《深圳上市规则》及《香港上市规则》须就本次会议上提呈的决议案回避表决。其中:
(1)A 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 A 股股东(代理人)125 人,
代表股份 1,320,034,407 股,占公司 A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4.2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A 股股东(代理人)24 人,代表股份 1,179,603,617
股,占公司 A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0.58%;通过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 101 人,
代表股份 140,430,790 股,占公司 A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64%。
(2)H 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H股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138,466,033股,占公司H股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8.33%。
此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中国律师、公司审计师和保荐机构代表出席及列席了本次会议。因工作原因,公司部分董事未出席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下述议案(普通决议案均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决议案均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详细表决情况请见本公告附件 1《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度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统计表》):
普通决议案
1、审议通过《二〇一九年年度报告(含经境内外审计机构审计的二〇一九年年度财务报告)》;
2、审议通过《二〇一九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二〇一九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通过《二〇一九年度总裁工作报告》;
5、审议通过《二〇一九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审议通过《二〇一九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同意由本公司董事会提呈的二〇一九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
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股本总数(包括 A 股及 H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2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本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布至实施
前,如股本总数发生变动,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以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实施所确定的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股本总数(包括 A 股及 H 股)为基数,依法重新调整分配总额后进行分配。
(2)同意授权公司任何董事或董事会秘书依法办理二〇一九年度的利润分配的具体事宜。
7、审议通过《关于申请二〇二〇年度衍生品投资额度的议案》,决议内容如下:
同意授权公司进行折合 38 亿美元额度的保值型衍生品投资(即在授权有效期内任意时点的投资余额不超过等值 38 亿美元,且此额度在授权有效期限内可循环使用),本次授权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公司下年度股东年度大会结束或股东大会修改或撤销本次授权时二者较早日期止有效。额度具体如下:
(1)外汇衍生品投资额度折合 35 亿美元,外汇衍生品投资的保值标的包括经营性资产或负债敞口、交叉货币敞口等。
(2)利率掉期额度折合 3 亿美元,利率掉期的保值标的为浮动利率外币借款等。
8、审议通过《关于二〇二〇年度为海外全资附属公司提供履约担保额度的议案》,决议内容如下:
同意本公司为 7 家海外全资附属公司提供履约担保额度,具体如下:
(1)同意本公司为 7 家海外全资附属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 2 亿美元的履约
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签署担保协议、提供银行保函担保等方式)额度,上述额度可循环使用,有效期为自本公司二○一九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上述事项
之日起至本公司二○二○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2)同意在上述额度内由本公司董事会审批具体担保事项。
9、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航天欧华签订<2020 年中兴通讯渠道合作框架
协议-总经销商>的日常关联交易议案》,决议内容如下:
(1)同意本公司与关联方航天欧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名为“深圳市航天欧华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天欧华”)依法签订《2020 年中兴通讯渠道合作框架协议-总经销商》,预计该框架协议下 2020 年本集团向航天欧华销售产品的最高累计交易金额(不含增值税)为人民币 8 亿元;并认为《2020年中兴通讯渠道合作框架协议-总经销商》的条款系经双方公平磋商,按一般商业条款,在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交易条款及 2020 年度交易金额上限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
(2)同意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有权签字人,依法签订《2020 年中兴通讯渠道合作框架协议-总经销商》等文件。
特别决议案
10、审议通过《关于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决议内容如下:
(1)同意公司发行规模不超过 80 亿元人民币(含 80 亿元人民币)的中期
票据注册发行方案。
(2)同意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有权代表办理本次中期票据注册发行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①确定本次注册发行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等;②在不超过前述中期票据注册发行方案的范围内依据公司与发行相关方的协商结果确定具体的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金额、期数等与中期票据注册发行相关的一切事项),审核、修订、签署、递交、执行及决定发布与中期票据注册发行有关的协议、公告、表格、函件及其他一切必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行申请文件、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文件等;③办理中期票据的注册登记、发行存续、挂牌流通、兑付兑息等其他一切相关事宜;④若相关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中期票据发行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作适当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中期票据发行的相关工作;⑤根据适用的监管规定进行相关的
信息披露;⑥办理与本次中期票据发行相关的、且上述未提及的其他事宜;⑦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在中期票据的注册及存续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普通决议案
11、逐项审议通过《二〇二〇年度拟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决议内容如下:
11.1 审议通过《公司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200 亿元人民币综合
授信额度的议案》,决议内容如下:
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200 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贷款、承兑汇票、贴现、保函、信用证、保理、贸易融资等),该综合授信额度尚须前述授信金融机构的批准,公司在办理该综合授信额度下的具体业务时需要根据公司现有内部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同意授权董事会可以在不超过前述 200 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以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期限的范围内依据公司需要或与授信金融机构的协商结果调整授信额度的具体内容和具体授信期限,同时授权董事会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有权签字人与授信金融机构协商并签署与前述综合授信额度相关或与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业务相关的法律合同及文件。
此决议自二○一九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1)公司与该授信金融机构的下一笔新的综合授信额度得到公司内部有权机构批复,或(2)2021 年 6月 30 日二者较早之日止有效。除非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要求或者有业务需求,董事会将不再出具针对该授信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内不超过该额度金额的单笔业务申请的董事会决议。在该授信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内,且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董事会同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有权签字人签署与综合授信额度相关或与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业务相关的法律合同及文件。
11.2 审议通过《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