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同意控股子公司广西新柳邕公司为认购广西新柳邕
项目的银行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广西新柳邕公司为认购广西新柳邕项目的银行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金融机构贷款政策和商业惯例,为了加快推进广西新柳邕农副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商铺项目(以下简称“广西新柳邕项目”),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广西新柳邕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新柳邕公司”)为认购广西新柳邕项目客户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 4 亿元,担保期限为自按揭贷款资金到账之日起至借款人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止。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认为,本事项系按照银行为客户提供按揭贷款的商业惯例和相关规定办理,风险基本可控。本事项有利于推进项目,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事项的审查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广西新柳邕公司为认购广西新柳邕项目的银行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刘鲁鱼 宁 钟 张志勇
梅月欣 王丽娜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