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
(修订内容经公司第七届第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待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
召开的第七届第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对应的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
原公司章程内容 拟修订内容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
人。 问、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副总经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
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及法律顾问制度
二、新增条款
在第九章中增加“第四节 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设总法律顾问 1 名,发挥总法律
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经营。
对照《公司章程》上述修改内容,相应调整《公司章程》条款和援引条款的序号。
除以上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的其它内容保持不变。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