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七届五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
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七届五次董事会于2021年12月8日在华锦股份会议室召开,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同意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总会计师、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刘勇先生、黄武生先生、陈希宝先生、宋炳骑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公司董事会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刘勇先生为公司总会计师,同意董事会聘任黄武生先生、陈希宝先生、宋炳骑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至本届董事会期满为止。
二、关于向兵工财务申请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1、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取得一定的授信额度,有利于促进公司现有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全体股东及公司整体利益,且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2、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关联交易的内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向兵工财务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独立董事:张黎明、姜欣、高倚云
二○二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