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协议
协议编号:
甲 方 : 兵器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乾宜
住 所 ; 北 京 东 城 区 青 年 湖 南 街 19号
乙方: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云文
住 所 : 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红旗大街
协议签订地点:北京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鉴于:
1、 甲 方 是 中 国 兵 器 工 业 集 团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 兵 器 集 团 ”)下 属 的
唯 一 金 融 机 构 ,于 1996年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以 银 复【 1996】88号 文 正 式 批
准 筹 建 ,原 名 称 为“ 北 方 工 业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2001年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银 复 【 200l】 112号 文 件 批 准 甲 方 名 称 变 更 为 “ 兵 器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 经 2010年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银 监 复 【 2010】 112
号 文 件 同 意 甲 方 按 照 新 的《 企 业 集 团 财 务 公 司 管 理 办 法 》调 整 业 务 范 围 。
目 前 甲 方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317000万 , 经 核 准 的 经 营 范 围 为 :
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
业 务 ;协 助 成 员 单 位 实 现 交 易 款 项 的 收 付 ;经 批 准 的 保 险 代 理 业 务 ;对
成 员 单 位 提 供 担 保 ;办 理 成 员 单 位 之 间 的 委 托 贷 款 及 委 托 投 资 ;对 成 员
单 位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办 理 成 员 单 位 之 间 的 内 部 转 账 结 算 及 相 应 的
结 算 、清 算 方 案 设 计 ;吸 收 成 员 单 位 的 存 款 ;对 成 员 单 位 办 理 贷 款 及 融
资 租 赁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对 金 融 机 构 的 股 权 投 资 ;有 价 证 券 投 资 ;承 销
成 员 单 位 的 企 业 债 券 ;经 批 准 发 行 财 务 公 司 债 券 ;成 员 单 位 产 品 的 消 费
信 贷 、买 方 信 贷 及 融 资 租 赁 ;成 员 单 位 开 展 外 汇 资 金 集 中 管 理 及 即 期 结
售汇业务(包括自身结售汇业务和对成员单位的结售汇业务) 。
2、乙 方 是 依 法 设 立 合 法 存 续 的 上 市 公 司 ,其 股 票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 股 票 简 称 “ 辽 通 化 工 ” , 股 票 代 码 为 “ 000059” 。
3、甲 方 受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监 管 ,按 照 监 管 机 构 发 布
的 规 则 和 运 营 要 求 提 供 金 融 服 务 ,有 权 利 对 兵 器 集 团 成 员 单 位 提 供 金 融
服 务 业 务 ;甲 方 作 为 兵 器 集 团 内 部 的 金 融 服 务 提 供 商 ,对 乙 方 及 所 属 公
司( 所 属 公 司 包 括 乙 方 全 资 子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运 营 情 况 有 较 为 深
入 的 认 识 ,能 够 向 乙 方 及 附 属 公 司 提 供 较 商 业 银 行 或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更 为
方便、高效的金融服务。
4、乙 方 作 为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了 解 并 认 可 甲 方 提 供 的 金 融 服 务 ,同
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接受甲方的服务。
为加强合作,充分发挥资金规模效益,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水平
和 效 益 ,现 甲 乙 双 方 在 平 等 自 愿 、互 惠 互 利 的 原 则 下 协 商 一 致 ,特 订 立
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服务内容及费用
1、 存 款 业 务 :
甲方向乙方提供存款服务,乙方在甲方存款的货币资金每日余额
的 最 高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50 亿 元 ,甲 方 支 付 乙 方 的 存 款 利 率 按 照 不 低 于 中
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标准执行。
2、 结 算 业 务 :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为乙方及其所属公司提供结算业务服务,
包括乙方及其所属公司与兵器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之间的 资金结算、
乙方及其所属公司与兵器集团及其成员单位之外的其他方的交易款项
的收付服务,以及甲方营业范围内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结算业务 ,
结 算 业 务 费 用 一 般 由 甲 方 承 担 ,如 向 乙 方 收 取 时 应 不 高 于 乙 方 在 一 般 商
业 银 行 取 得 的 结 算 费 用 标 准 ,且 不 高 于 甲 方 向 兵 器 集 团 其 他 成 员 单 位 提
供的结算费用标准。
3、 贷 款 业 务 :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经乙方及附属公司申请,甲方可根据自身运
营 要 求 有 权 自 行 决 定 并 按 另 行 订 立 的 贷 款 协 议 (其 中 列 明 贷 款 的 条 件 及
条 款 )向 乙 方 及 附 属 公 司 提 供 贷 款 服 务 。 在 另 行 订 立 贷 款 协 议 时 应 符 合
上 市 规 则 的 规 定 。甲 方 收 取 的 贷 款 利 率 应 不 高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颁 布 的 同
期基准贷款利率。
4、 票 据 业 务 :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根据乙方及附属公司的申请,甲方可以为乙
方 及 其 附 属 公 司 提 供 票 据 类 金 融 服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票 据 贴 现 、票 据 综 合 管 理 等 相 关 业 务 。费 用 水 平 由 甲 乙 双
方协商确定,但不高于乙方在一般商业银行取得的同期同档次价格标
准。
5、 其 他 服 务
甲方同意按照乙方申请,为满足乙方业务需要,向乙方提供包括
但 不 限 于 资 金 综 合 管 理 业 务 、委 托 贷 款 业 务 、担 保 业 务 、财 务 和 融 资 顾
问 业 务 、外 汇 结 售 汇 业 务 等 其 他 金 融 服 务 ,服 务 收 费 不 高 于 乙 方 在 一 般
商业银行取得的同类业务价格标准。
乙方预计未来三年内向甲方申请提供的贷款、票据及其他形式的
授 信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50 亿 元 , 甲 方 将 根 据 乙 方 的 申 请 按 照 每 笔 业 务 具
体情况进行审批。
第二条 乙方及所属公司有权结合自身利益并基于股东利益最大
化 原 则 自 行 决 定 是 否 接 受 甲 方 提 供 的 上 述 服 务 ,也 有 权 自 主 选 择 其 它 金
融机构提供的服务。
第 三 条 甲 方 应 保 障 乙 方 存 款 资 金 的 安 全 ,在 出 现 支 付 困 难 的 紧 急
情 况 时 ,应 按 照 解 决 支 付 困 难 的 实 际 需 要 ,由 兵 器 集 团 增 加 相 应 资 本 金 。
甲方对于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1、甲 方 出 现 违 反《 企 业 集 团 财 务 公 司 管 理 办 法 》中 第 31条 、第 32
条 、 或 第 33条 规 定 的 情 形 ;
2、 甲 方 任 何 一 个 财 务 指 标 不 符 合 《 企 业 集 团 财 务 公 司 管 理 办 法 》
第 34条 规 定 的 要 求 ;
3、甲 方 发 生 挤 提 存 款 、到 期 债 务 不 能 支 付 、大 额 贷 款 逾 期 或 担 保
垫 款 、电 脑 系 统 严 重 故 障 、被 抢 劫 或 诈 骗 、董 事 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涉 及 严
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甲 方 发 生 可 能 影 响 正 常 经 营 的 重 大 机 构 变 动 、股 权 交 易 或 者 经
营风险等事项;
5、甲 方 对 单 一 股 东 发 放 贷 款 余 额 超 过 甲 方 注 册 资 本 金 的 50% 或 该
股东对甲方的出资额;
6、 乙 方 在 甲 方 的 存 款 余 额 占 甲 方 吸 收 的 存 款 余 额 的 比 例 超 过
30% ;
7、 甲 方 的 股 东 对 甲 方 的 负 债 逾 期 1年 以 上 未 偿 还 ;
8、 甲 方 出 现 严 重 支 付 危 机 ;
9、 甲 方 当 年 亏 损 超 过 注 册 资 本 金 的 30% 或 连 续 3年 亏 损 超 过 注 册
资 本 金 的 10% ;
10、 甲 方 因 违 法 违 规 受 到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等 监 管 部 门
的行政处罚;
11、 甲 方 被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责 令 进 行 整 顿 ;
12、 其 他 可 能 对 乙 方 存 放 资 金 带 来 安 全 隐 患 的 事 项 。
第 四 条 本 协 议 自 甲 、乙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并 加 盖 公
章,且经乙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条 本协议有效期三年,自生效之日起计算。协议有效期满,
除非双方同意或者一方提出终止协议要求并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协议将自动延期一年。
第 六 条 任 何 一 方 不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即 构 成 违 约 。违 约 方 应 向
守约方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 七 条 凡 因 执 行 本 协 议 导 致 的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各 方 应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如 协 商 不 能 解 决 ,双 方 均 将 争 议 提 交 甲 方 注 册 地 人 民 法 院
诉讼解决。
第 八 条 本 协 议 一 式 两 份 ,由 协 议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每 份 均 具 有 同 等
法律效力。
甲方:兵器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