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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配股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1998-09-14

       深圳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配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199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增资配股方案,经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深证办字[1997]69”号文同意,并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上字[1998]16”号文批准,目前正在实施中。本公司的配股获准公告已于1998年2月25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公司《配股说明书 》已刊登于1998年3月14日(星期六)的《证券时报》第五版。为了使广 大投资者了解配股的情况,现就配股的有关事宜再次提示如下:
    一、配股比例和对象
    本次配股按现有总股本每10股配2.727273股的比例,向于1998年3 月30日收市时在证券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深天马A”普通股股东配售 新股。国家股股东本次应配售425.7万股,实际承诺认购130万股,放弃295.7万股,社会公众股股东可根据自己的意愿最多按10∶2.221638的 比例受让该部分配股权,国家股配股权转让费为每股人民币0.20元。
    二、配股价格:5.5元/股
    三、股权登记日:1998年3月30日
        除权日:1998年3月31日
    四、配股缴款的起止日期:1998年4月2日至1998年4月15日(期内券商营业日)。
    五、缴款地点及办法:
    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持有深天马A股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可按10 ∶2.727273的比例获得天马配股权证,简称“天马A1配”,代码为“8050”。社会公众股股东可根据自己的意愿最多按10∶2.221638的比例受让部分国家股配股权,简称“天马A2配”,代码为“3050”。在配股缴款期内,天马配股的持有者凭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直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在各托管商处申报认购不多于规定数量的配股股份,可多次申报认购。
    六、投资者如在规定缴款期内未办理缴款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配股权。
    七、本次获配股票可流通部分的上市日期另行公告。
        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情况,请参阅《配股说明书》。

                               深圳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1998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