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48 证券简称:*ST 康达 公告编号:2019-081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能否获得审核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原由
因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在法定期限
内披露 2017 年年度报告及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并在自 2018 年 5 月 2 日停牌起
的两个月内未披露上述定期报告,公司股票自 2018 年 7 月 2 日起被深圳证券交易
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康达尔”变更为“*ST 康达”,日涨跌幅限制
由 10%变更为 5%。2018 年 8 月 31 日,公司披露了 2017 年年度报告及 2018 年第
一季度报告,但由于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被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自 2018年 9 月 3 日开市起被继续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二、公司非标准审计报告所涉事项影响的消除情况
信永中和为公司出具的 2017 年度审计报告(更正前)中形成无法表示意见所涉事项包括:1、前管理层部分人员因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事项;2、房地产业务的成本归集与分配事项;3、房地产收入确认事项;4、询证函回函事项。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亚太”)为公司
先后出具的 2017 年度(更正后)、2018 年度及 2019 年半年度审计报告中形成保
留意见所涉事项则主要为:1、前管理层部分人员因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事项;2、资产负债表日后大额异常预付款项事项。
公司现将前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事项影响的消除情况逐项进行说明:
(一)前管理层部分人员因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事项及资产负债表日后大额异常预付款项事项
1、相关事项形成非标准审计意见基础的原因
(1)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3 日、2018 年 8 月 15 日分别收到深圳市公安局信
息,公司原董事长罗爱华、原董事李力夫和原监事张明华因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
司利益罪先后被刑事拘留,详见公司 2018 年 8 月 14 日和 2018 年 8 月 16 日披露
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重大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8-094、2018-099)。因截至 2017 年度审计报告(更正前)签发日(即 2018 年8 月 29 日),深圳市公安局对前述人员涉嫌犯罪的调查尚未结束,信永中和表示:虽然其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恰当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但仍无法获取前述管理层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相关事实以及可能对公司财务报表造成影响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无法确定公司年初余额及同期比较数、2017 年年末余额或本年损益是否公允反映。
因截至 2017 年度(更正后)、2018 年度及 2019 年半年度审计报告签发日,
公司尚未收到司法机关就上述案件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中审亚太表示无法判断经侦调查结果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
(2)根据公司 2017 年度(更正后)、2018 年度及 2019 年中期财务报表附注
显示,公司大额异常预付款项中的深圳君合民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合民汇”)1,500 万元,深圳前海光信创新并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光信”)3,650 万元,深圳市启晖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晖公司”)3,600 万元,合计 8,750 万元。截至前述各期审计报告签发日,该部分大额异常的预付款项均尚未收回。虽于 2019 年中期资产负债表日后,公司收到深圳市华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深圳市京基时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超投资”)代华宁馨还款 1,650 万元、代启晖公司还款 1,400 万元、
代陈明高还款 600 万元、代启晖公司还款 3,600 万元,代君合民汇还款 1,500 万元,
合计 8,750 万元,但由于审计过程中未收到上述投资预付款的回函,管理层未能提供合理的解释及充分的支持性资料,中审亚太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
实上述交易及代付款的商业实质及其对财务报告的影响。
2、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截止目前,相关事项进展如下:
(1)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2 日收到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简称“市检察院”)
送达的《不起诉决定书》(深检刑不诉[2019]108 号、109 号、110 号),市检察院
决定对李力夫、张明华、徐春燕三人不起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9 年 8 月 24
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不起诉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4)。
(2)公司已收到罗爱华委托华超投资代其向公司支付的共计 8,750 万元还款:
①根据深公(经)诉字[2018]00098 号《深圳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以下简称“《起诉意见书》”),罗爱华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挪用资金案事项涉及公司与君合民汇、前海光信、启晖公司之间的三笔大额资金异常付款,公司支出款项共计 8,750 万元。具体包括:向深圳君合民汇付款 1,500 万元;公司转出
5,000 万元至前海光信账户,前海光信归还公司 1,350 万元后,先后付款 1,650 万
元至“华宁馨”个人账户,付款 600 万元至“陈明高”个人账户,付款 1,400 万元至启晖公司账户;向启晖公司付款 3,600 万元。
②2019 年 7 月 1 日,公司收到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显示,华超投
资通过网络转账方式分三笔向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入款项共计人民币3,650 万元,转账备注分别为:“代深圳市启晖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还款 1,400 万元”;“代陈明高还款 600 万元”;“代华宁馨还款 1,650 万元”。经华超投资事后说明,该等款项系罗爱华委托华超投资代替启晖公司、陈明高和华宁馨向公司还款。
③2019 年 8 月 15 日,公司收到华超投资送达的《代付款申请书》及中国建设
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并于 2019 年 8 月 23 日收到罗爱华及其关联方的相关说
明。罗爱华及其关联方将 5,100 万元款项付至华超投资,并委托华超投资将该笔款项付至公司,用于代君合民汇向公司还款 1,500 万元人民币,代启晖公司向公司还款 3,600 万元人民币,两项合计 5,100 万元人民币。
截止目前,公司已收到罗爱华委托华超投资支付的共计 8,750 万元代还款,且根据《起诉意见书》,深圳市公安局就该刑事案件已采取包括冻结共计 3,817 万元
款项在内的保障公司财产利益的有效措施。
(3)公司控股股东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集团”)于 2019 年 8
月 15 日与罗爱华、陆伟民及华超投资签订关于华超投资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京基集团受让罗爱华、陆伟民合计持有的华超投资 100%股权,并于 2019 年 9月 12 日完成华超投资 51%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前述股权转让完成后,京基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控制公司 71.50%股权,而罗爱华将不再通过华超投资
持有公司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16 日、2019 年 9 月 17 日及 2019
年 9 月 21 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股东股权变更重大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59)、《关于股东股权变更重大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75、2019-080)。
综上所述,公司“资产负债表日后大额异常预付款项”已经全部收回,罗爱华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给公司造成的损害风险可控且已基本消除。
(二)房地产业务的成本归集与分配事项
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报告(更正前)审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与开发产品期末余额合计为 107,798.96 万元,已结转销售成本 43,419.96 万元。信永中和表示:因山
海上园 2 期 1 栋存在每平方米建筑成本较山海上园 1 期上升较快、暂估工程成本
较大等情况,而公司提供的解释及资料未能消除信永中和的疑虑,基于注册会计师审计手段的局限性,加之公司前管理层人员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可能的影响,其无法实施必要的替代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019 年 6 月,中审亚太对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重新审计时将房地产业
务的成本归集与分配识别为关键审计事项,并采取了以下审计应对措施:
1、了解房地产成本业务流程,识别成本归集与分配的关键控制点,测试并评价关键控制设计、运行的有效性;
2、获取公司合同台账、经第三方监理确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的产值以及与主要承建商的结算书等资料,检查主要供应商的合同、付款情况,并对主要的供应商函证合同、工程形象、往来款余额等,通过对比分析房地产业务成本归集的完整性;
3、获取公司房地产成本核算的动态成本计算表,检查成本的归集与分配是否准确,检查并分析本期平均结转成本、期末未销商品房成本、在建商品房平均成
本的合理性。
在此基础上,中审亚太对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会计差错调整。调整
后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与开发产品期末余额为 150,210.38 万元,2017 年度已结转销售成本为 0.元。
(三)房地产收入确认事项
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报告(更正前)审定的房地产销售收入为 139,311.33 万元,
信永中和表示:在审计过程中其获取的支持公司确认收入的证据是售房合同及售房合同约定的相关交房文件,包括竣工面积测绘报告、竣工验收报告、消防验收报告、电梯验收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回执),房屋(毛坯房)办理了移交手续交付予业主委托的收房人等,且公司已于期后为部分购房人办理了房产证。但是经多方查询,其认为公司销售的山海上园 2 期 1 栋为精装房;购房者均委托总承包施工单位装修、收楼;公司在以不高于毛坯房备案价格对外销售的情况向购房者赠送装修材料并委托总承包施工单位采购装修材料等与已完成商品房交房的履约义务存在矛盾的信息。公司提供的解释未能消除信永中和对上述矛盾
信息的疑虑;同时公司山海上园 2 期 1 栋参与竣工验收的 5 家单位中除公司和总
承包施工单位外,其他 3 家单位中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为公司关联方。由于信永
中和于 2018 年 8 月才接受公司审计委托,故未能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对山海上
园 2 期 1 栋房屋实施实地检查等程序也导致其无法获取收入确认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审亚太于 2019 年 6 月对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重新审计。考虑到公
司对房地产项目一系列合同及协议的特殊设计,对于销售精装修商品房还是毛坯商品房、风险报酬转移时点的判断较为困难,同时由于房地产销售收入对公司的重要性,以及单个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收入确认上的细小错误汇总起来可能对公司的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中审亚太将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识别为关键审计事项,并采取了以下审计应对措施:
1、了解房地产销售业务流程,识别销售收款的关键控制点,测试并评价关键控制设计、运行的有效性;
2、检查公司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业主与公司主承建商签订的代为接收保管装修材料的授权委托书,业主与公司主承建商签订的收楼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