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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配股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1997-07-10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于1997年6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第15版、《证券时报》第8版刊登了《配股说明书》,为了方便广大投资者,现就配股说明书所载之有关事宜分别提示如下:
    一.配股比例和对象:本次配股按每10股配1.875股的比例向于1997 年7月16日收市时在深圳证券结算有限公司登记注册的"康达尔"的普通 股股东配售新股。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7]13号文批准,国家股股东向社会公众股东转让457.5万股,转让费为0.10元每股,社会 公众股东可根据自己的意愿以10配1.31的比例认购国家股股东转配部分。
    二.配股价格:每股人民币6.80元。
    三.股权登记日和除权日分别为:1997年7月16日和1997年7月17日。
    四.配股缴款的起止日期:1997年7月21日至1997年8月1日(期内券商营业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五.缴款地点及办法:
    1.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1997年7月16日),持有"康达尔A"的个人股 东,可按10:1.875的比例获得"康达尔A"配股权证,简称"康达尔A",代码 为"8048";并可按10:1.31的比例获得"康达尔A"国家股转配权证(转让费为每股0.10元),简称为"康达尔A2",代码为"3048"。本次康达尔配股权 证不能转让,配股认购期间,权证亦不能转托管。在配股缴款期间,康达 尔配股证持有人直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在各托管证券商处申报认购配股,且可分次申报认购,每个持有人申报认购的配股总数不得超过其可配股数量。国家股股东可在认购期内到本公司按本股承诺函办理配股手续。逾期未缴款者,视为放弃本次配股。若投资者1997年7月17日至8月1日办理了"康达尔A"的转托管,仍在原托管券商处配股。
    2.逾期未获认购的个人股配股之余额及国家股转配股之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六.本次获配股可流通部分的上市日期另行公告。
    七.咨询:
    1.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电话:0755-5525020-377
    联系人:王晓梅
    2.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
    电话:0755-3351000-3308
    联系人:王浩南
    特此公告。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99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