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46 证券简称:泛海控股 公告编号:2022-052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 年 4 月 21 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泛海控股”)收到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转交的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送达的诉讼材料。上海臻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臻岩”)以合同纠纷为由,将武汉公司诉至法院。
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其中: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信托”)以“20 泛控 01”、“20 泛海 01”、“20泛海 02”债券交易纠纷为由,将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泛海”)、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志强诉至法院;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集团”)以“18 海控 01”债券交易纠纷为由,将公司、中国泛海、卢志强诉至法院。
现将上述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海臻岩合同纠纷
1. 受理机构:武汉中院
2. 案件当事人
(1)原告:上海臻岩
(2)被告:武汉公司
3. 案由
2019 年,武汉公司与上海臻岩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武
汉公司向上海臻岩预售其持有的武汉时代中心 2 号楼资产,上海臻岩共计支付了购房款 15.01 亿元。因上述资产至今尚未交付,上海臻岩将武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武汉公司返还已付款项和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4.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武汉公司向上海臻岩返还已付购房款 15.01 亿元
和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2)依法判令武汉公司承担上海臻岩因本案诉讼所产生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律师费。
5. 财产保全
上海臻岩向武汉中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武汉中院予以准许,并冻结了武汉公司持有的大连泛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100%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查封了武汉公司位于江汉区王家墩地区原空军汉口机场内【不动产权证号:鄂(2018)武汉市江汉不动产权第 0025928 号】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20 泛控 01”债券交易纠纷
1. 受理机构:北京金融法院
2. 案件当事人
(1)原告:民生信托
(2)被告:泛海控股、中国泛海、卢志强
3. 案由
公司于 2020 年 1 月发行了“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0 泛控 01”),发行金额为 12 亿元,期限为 3 年。
民生信托作为其发行的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前期购买了“20 泛
控 01”债券。民生信托现要求提前清偿债券本息、行使股权质押权,并要求中国泛海、卢志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诉讼请求
(1)判令泛海控股向民生信托偿还债券本金 573,200,000 元及利
息;
(2)判令泛海控股向民生信托支付其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3)判令中国泛海、卢志强对上述诉讼请求的全部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民生信托在诉讼请求的范围内对泛海控股持有的武汉公司对应注册资本 1,177,000,000 元的股份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判令泛海控股、中国泛海、卢志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20 泛海 01”债券交易纠纷
1. 受理机构:北京金融法院
2. 案件当事人
(1)原告:民生信托
(2)被告:泛海控股、中国泛海、卢志强
3. 案由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发行了“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疫情防控债)(第一期)”(债券简称“20 泛海 01”),发行金额为 9 亿元,期限为 3 年。
民生信托作为其发行的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前期购买了“20 泛
海 01”债券。民生信托现要求提前清偿债券本息并行使股权质押权,并要求中国泛海、卢志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诉讼请求
(1)判令泛海控股向民生信托偿还债券本金 816,400,000 元及利
息;
(2)判令泛海控股向民生信托支付其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3)判令中国泛海、卢志强对上述诉讼请求的全部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民生信托在诉讼请求的范围内对泛海控股持有的武汉公司对应注册资本 883,000,000 元的股份、北京泛海信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信华”)对应注册资本 96,012,620 元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判令泛海控股、中国泛海、卢志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四)“20 泛海 02”债券交易纠纷
1. 受理机构:北京金融法院
2. 案件当事人
(1)原告:民生信托
(2)被告:泛海控股、中国泛海、卢志强
3. 案由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发行了“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20 泛海 02”),发行金额为6 亿元,期限为 3 年。
民生信托作为其发行的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前期购买了“20 泛
海 02”债券。民生信托现要求提前清偿债券本息并行使股权质押权,且要求中国泛海、卢志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诉讼请求
(1)判令泛海控股向民生信托偿还债券本金 594,800,000 元及利
息;
(2)判令泛海控股向民生信托支付其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3)判令中国泛海、卢志强对上述诉讼请求的全部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民生信托在上述诉讼请求的范围内对泛海控股持有的武汉公司对应注册资本 587,000,000 元的股份、泛海信华对应注册资本 69,526,380 元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判令泛海控股、中国泛海、卢志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五)“18 海控 01”债券交易纠纷
1. 受理机构:北京金融法院
2. 案件当事人
(1)原告:融创集团
(2)被告:泛海控股、中国泛海、卢志强
3. 案由
公司于 2018 年 9 月发行了“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非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8 海控 01”),发行金额为40 亿元,期限为 3 年。
融创集团前期购买了“18 海控 01”债券,鉴于“18 海控 01”债
券已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到期,公司未能按期向融创集团偿付剩余
本息,融创集团将公司、中国泛海、卢志强诉至北京金融法院。
4. 诉讼请求
(1)判令泛海控股向融创集团支付本金 1,567,378,687.50 元,期
内利息 165,025,651.95 元 及违 约金 (以 未清 偿 本息 合计 金额
1,732,404,339.45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1 月 1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
止,按日利率 0.05%计算);
(2)判令泛海控股立即赔偿融创集团实现本案债权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财产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公告费等;
(3)判令融创集团有权对泛海控股持有的武汉公司 421,248.08
万股股份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4)判令中国泛海、卢志强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泛海控股、中国泛海、卢志强负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系小额合同纠纷、车险纠纷、劳动纠纷等,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上述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正在进展过程中,目前无法估计对公司的最终影响。
四、其他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监管规则的要求,严格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